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招標投標活動監督(上)
(一) 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體系
1、當事人監督
投訴是當事人監督的重要方式。
(2)行政監督
(3)司法監督
(4)社會監督
社會公眾、社會輿論以及新聞媒體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是一種第三方監督,在現代信息公開的社會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監督的基本原則
1、職權法定原則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設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2、合理行政原則
要平等對待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
3、程序正當原則
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高效便民原則
(三)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
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特點是由法律授權,分級管理。
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比較多,具體職責分工是以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為基礎劃分的,主要有:
1、指導協調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2、行業監督部門
(四)行政監督的內容
從監督內容看,政府針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主要分為程序監督和實體監督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