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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標師《法規與政策》精選復習資料1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所謂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其中,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之一。

  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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