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案例4.21]投標文件在截止時間前受理檢查
[背景]某工程機電產品國內采購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截止時間為某年某月某日上午10:00整。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秒鐘,投標人A攜帶全套投標文件跨進了投標文件接收地點某會議室,但距離招標人安排的投標文件接收人員的辦公桌還需要走20秒。投標人A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投標文件接收人員時,時間已經超過了上午10:00。此時是否應該接收投標人A的投標文件,是否應該檢查該份投標文件封裝和標識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招標人意見不統一,有以下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
(1)應該受理,這樣多一個投標人投標,有利于競爭,有利于招標人從中選擇符合采購要求的機電產品;
(2)不能受理,因為招標人需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封裝和標識,加之投標人A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上午10:00,如果受理則會引起其他投標人投訴,給招標人帶來風險。
[問題]
(1)分析這兩種意見正確與否,說明理由;
(2)應怎樣處理該份投標文件?為什么?
[分析] 招標人決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標文件的依據是該投標文件是否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密封和標識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不能單憑投標人遞交的時間決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標文件。《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這里對地點的理解應為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文件接收地點,按慣例一般為某某房間或某某會議室,而不是投標文件接收人員在該房間內所處地點。注意,判定一份投標文件是否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投標地點,不包括登記及檢查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對封裝和標識要求的時間(檢查和登記時間與工作人員的效率相關)。
[參考答案]
(1)第一種意見的結論是正確的,但理由不正確。不是從多一個投標人,有利于招標人擇優選擇合格產品角度,而從符合投標文件受理條件角度;
第二種意見的結論是錯誤的,其理由也不正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招標人決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標文件的依據是該投標文件是否滿足受理條件,即是否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密封和標識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2)本案中,投標人A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已經將全套投標文件送達到了投標文件的接收地點,即招標文件中指明的投標文件遞交地點,招標人對該份投標文件的封裝和標識情況,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檢查,以決定是否受理該份投標文件。如果滿足則須受理,進入開標程序,否則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