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Z201180 勞動合同法
2Z201181 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與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1、勞動關系的含義
2、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3、建立勞動關系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當事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時間限制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經用人單位通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中止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