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案例4.71]某公路大橋引橋和接線工程招標全過程分析
[背景] 某公路大橋為某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一座特大型公路橋梁,其引橋和接線一期土建招標劃分了多個標段,且招標人首先對投標人進行了資格預審。資格預審評審后,各標段通過投標人個數均為8家左右,且均為具有良好履約信譽和施工管理綜合能力的大型國有施工企業。
受招標人委托,某招標代理單位編制了本項目招標文件,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本項目評標采用合理低價法.招標人將于開標前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人本項目的招標人最高限價”,但在開標前7日,招標人出于某些考慮和對通過資格預審各投標人在投標市場會遵守公平競爭規則的信任,發出書面通知告知投標人取消本項目的投標最高限價。
開標后,各標段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遠遠超出批準的概算;且經過評審,從投標人報價文件可以明最看出存在投標人串通投標、哄抬標價的行為,為此,評標委員會否決了所有投標。
[問題]
(1)指出本案做法不妥當之處,并說明其理由。
(2)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招標人應怎樣處理后續事項?
[分析] 招標文件中設置最高限價或最高控制價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標人哄抬標價,造成合同履行資金不足的情形。本案中,招標人在開標前7日宣布取消最高限價的做法,一方面不滿足法律對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發出的時間要求,同時也造成了所有投標報價超出了原定最高限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又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第二十二條進一步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所以,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否決本項目所有投標。《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同時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參考答案]
(1)招標文件中約定,“招標人將于開標前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人本項目的招標人最高限價”及開標前7日發出取消投標最高限價的通知不妥。《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本案中招標人發出取消控制價上限的通知直接影響投標人編寫投標文件,屬于招標文件重要條款的修改,發出的時間不符合招投標法規定。
(2)投標人投標文件有明顯串通投標、哄抬標價的行為,評標委員會認為本次投標缺乏競爭性,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第二十條的規定.否決本次所有投標的行為合法。招標人須依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論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