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案例4.69] 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全過程分析
[背景] 某省國道主干線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要求,招標人提出了招標方案和工作計劃。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組織項目土建施工招標,招標過程中出現了下列事件:
事件l:7月1日(星期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告載明資格預審文件自7月2日起發售,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遞交至招標人處。某投標人因從外地趕來.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時間前來購買資審文件,被告知已經停售。
事件2:資格審查過程中,資格審查委員會發現某省路橋總公司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屬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業績證明材料,且其下屬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關資質。考慮到屬于一個大單位,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可了其下屬公司業績為其,業績。
事件3:投標邀請書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單位發出,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購買了招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須在投標截止時間5日前遞交投標保證金,因為項目較大,要求每個標段100萬元投標擔保金。
事件4: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其中3人為工程技術專家,其余2人為招標人代表。
事件5: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B單位投標報價遠低于其他報價.評標委員會認定B單位報價過低,按照廢標處理。
事件6: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書面報告,確定各個標段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按照要求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有關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同中標人簽訂合同并退還投標保證金。
事件7:招標人在簽訂合同前,認為中標人C的價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價格,因而又與投標人C就合同價格進行了多次談判。考慮到招標人的要求,中標人C覺得小幅度降價可以滿足自己利潤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價,并最終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需要什么條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當,請逐一說明。
(3)事件6中,請詳細說明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應于何時做其后的這些工作?
[分析] 本案例重點考核招標程序、中標人確定及合同簽訂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參考答案]
(1)《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計委5號令)第四條規定,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①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②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③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④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⑤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2)事件l一5和事件7做法不妥當,分析如下:
事件l不妥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十五條規定,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本案中,7月2日周二開始出售資審文件,按照最短5個工作日,最早停售日期應是7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
事件2不妥當。《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案中,投標人或是以總公司法人的名義投標,或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名義投標。法人總公司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投標,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自己的資質、自己的業績投標,不能相互借用資質和業績。
事件3不妥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本案中,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太高,違反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同時,投標保證金從性質上屬于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都可以遞交。本案招標文件約定在投標截止時間5日前遞交投標保證金不妥,其行為侵犯了投標人權益。
事件4不妥當。《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本案中,評標委員會5人中專家人數至少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當。《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本案中,評標委員會判定B的投標為廢標的程序存在問題。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B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僅當投標人B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時,評標委員會才能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事件7不妥當。《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同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五十九條衛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本案中,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合同中標價格進行談判.直接違反了法律規定。
(3)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應完成以下工作:
1)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前提交,同時招標人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3)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