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9-02 共1頁
招標師2016年法律法規考試考點: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以外的社會公眾的監督。常見的社會監督方式有社會公眾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等。
(1)信息公開服務平臺
現行條塊分割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很大程度上制約影響了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共享機制的建立。由于市場信息的不透明、不對稱,行政監督機構無法全面掌握招標投標市場信息,且傳統的現場監督、書面報告審核等監督方式,無法有效約束招標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是弄虛作假、捏造誣告等行為難以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和項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發展,招標投標行業已經廣泛意識到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改進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是促進行業健康、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實施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要求各地推動建立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此打破行業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動市場信息一體化建設,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當事人、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等各方提供市場信息集中公開、動態共享服務,依法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2)信息公開的環節和內容
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環節一般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審查、信息傳輸發布等幾。個環節。信息采集是指信息發布平臺和機構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主動收集和交換相關信息。招標投標采集的信息應該通過判別、篩選、分類、排序、分析等流程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公開發布需要;同時,發布信息應當經過信息審查、網管等相關責任人員審查驗證,確保公開信息的正確、規范、安全并與保密要求不發生沖突。為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信息公開透明機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對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投標市場信息,應當及時規范交換和無償提供動態公開共享服務;國家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招標投標公開發布的主要信息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招標投標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依法可以公布的開標和評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公告等信息;招標投標相關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能力、信用等市場公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