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程招投標歷史還不長,普遍采用招投標來發包工程,則是近幾年來的事。自從我國實行招投標以來,有個問題一直在政府部門、業主、施工企業與學者之間爭論不休。那就是: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工作應不應與國際接軌?問題的實質在于我國是否應采取國際工程招標中流行的低價中標制度?
贊成者認為,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低價中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但低價中標如何保證工程質量,在當前多數工程投資方為國家的前提下,似乎贊成者也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反對者則抓住工程質量大做文章,認為采取低價中標制度必然導致施工企業惡性競爭,從而最終使工程質量無法保障,要不就是造成大量的“釣魚工程”,出現投標者先是以低價取得工程承包權,然后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業主討價還價,最終結算價遠遠超出合同價。另外,反對者還認為,低價中標將使施工企業的生存環境進一步惡化,使一些國有企業破產,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在電力行業從事投標工作已過10年,以個人的實際工作經驗和對國際工程招投標的了解,深深體會到;在中國目前的大環境下,工程招標不適宜采用國際上流行的低價中標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特有的投資主體結構
招投標是一種徹頭徹尾的市場行為,招投標最初產生的原因也是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作為出資方,投資者希望能有一種有效的方法來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方一般沒有工程經驗,采用協商的手段,一來難以有效降低價格,二來所費成本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借鑒貨物拍賣產生了工程招投標。從世行“菲迪克合同范本”就可以看出:招投標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投資方利益至上。假設在一市場內,投資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那么很快就會沒有人肯出錢投資,最終導致市場的萎縮。在完全的市場經濟里,投資主體往往是私人投資者,即使象世行這樣的投資人也基本是由各國財團組成。這些分散的投資主體最關心的就是收益,高風險的投資會讓他們卻步。在這種情形下,保護投資者就等于保護了市場,各國政府在保護投資者的態度上是非常堅決的。
反觀我國,大型基本建設的投資主體大多都是國家,或是由國家完全控股的大企業。這樣的投資主體,沒有或是很少有降低造價的沖動。因而在我國,招標從來不是一種自發性行為,而是一種政府強制性行為。從1979年根據世行貸款的要求開始,到目前實行的《招標投標法》,無一不體現出我國工程招投標的強迫性。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如果缺少了國家的強制性措施,中國的招投標市場將會消失,自發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的目的再明白不過:那就是要達到經濟最優化,即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投資最省。要保證做到這一點,自由市場最終將迫使招標方做到“公開、公平與公正”。反觀強制實施,規則制定者的本意肯定是好的,但實施者有自己的獨立意志,無論規則制定的多么完善,在實施的過程中總有一些可資利用的漏洞。
此外,我國的工程建設投資主體基本上是一些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業主管部門(改制后的企業仍有這種性質),實行工程招投標后,自然要求這些主管部門放棄其原來的一些管理職能,這需要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尤其在中國這個封建傳統較為久遠的國家。這些行業主管部門的原下屬施工企業,也不愿失去原來的“保護”,他們倚仗與主管部門千絲萬縷的聯系,想方設法影響投資部門,使招投標工作在具體實施時偏向于自己。而主管部門也往往礙于情面,找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來保護自己行業內的施工企業,在這樣的環境下制定出來的招投標規則當然不可能會以低價中標為主。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