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07 共1頁
(二)掛靠中出現一個符合承接工程所應當具有的資質的建筑公司,而且該公司出現在合同和政府機關的備案登記文件中;
(三)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但不參與工程的實際施工與管理;
(四)掛靠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上面我們提到了實際施工人的概念:實際施工人并不是指具體進行施工作業組織內的工作人員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而是指掛靠人、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我國法律關于禁止掛靠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民法通則》134條、《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87號令)第十六條規定均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