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標做手腳 某市政公司參與了某市一個市政項目的投標,在投標以后才發現招標文件要求的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之一)沒有放進投標文件中。根據招標文件,沒有授權委托書,經評委初審后廢標。該市政公司非常有希望中標,于是該市政公司找到業主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經過一番交涉,該負責人答應幫忙。該負責人將其授權委托書在清標的時候放進了投標書的正本。后在評標中該公司通過了評審,最終被推薦為中標人。
評析:在招投標的實踐中,在投標開標以后,評標之前,有時還有一個清標的環節。所謂清標就是由招標人組織工作人員對各投標文件內容進行摘錄、清理的活動。清標應該在密閉的環境中進行,清標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清標的紀律。但是現實中,與評標相比,清標的工作環境往往不密閉,而且清標工作人員對清標紀律不夠重視,使得某些招標參與人有機會在清標的時候做手腳,直接影響到招標的結果,破壞了公平的招投標競爭機制,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評標委員會瑕疵
某電力公司進行招標。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了公告,有七家投標單位前往投標。通過正常的投標、開標、評標程序,最終確定了中標人。這個招標貌似公平,其實招標單位在評委的選擇上耍了花招。由于七家投標單位的實力相當,難分伯仲。評標時哪家公司能夠中標是未知數。為了控制評標的結果,招標單位組建評標委員會時進行了違法的操作,該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但其中三人是招標人代表,其余一人是經濟專家,一人是技術專家。為招標人操縱評標埋下了伏筆。
評析:我國招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投標法作此規定就是為了公平起見,客觀地選出真正有實力的中標單位。在本案中,五名評委中有三名是業主代表,超過了法定的三分之一的限度,增大了業主控制評標結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這種行為既限制了法律賦予評委的自主權,同時也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