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其它索賠條款,工程師有責任在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再確定任何延長的長短(見第一段“工程師的職責”) 有關通知的條款,遠比以前各版本復雜,它們是兩條新增款第44.2和44.3的主要內容。第44.2款規定如下:“工程師不負責確定任何事項,除非承包商已在上述事件第一次發生后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通知的一個副本交給業主,并且在通知工程師之后28天,或同工程師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內詳細說明了他自認為有權延長的任何時間的具體內容以便他提交的材料能及時得到審查。
當引起延長時間的事件具有連續影響,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44.2(b)款提及的28天內提交詳細的具體內容時,按44.3款的規定,承包商必須按不長于28天的間隔提交中間情況報告,并在此事件造成的影響結束28天內提交最終情況報告?!?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在工程師同業主協商后未自行做主決定允許延長時間時,為了獲得延長時間的權力,承包商一般必須:
A.說明44.1款載明的情況之一已發生;
B.在上述情況發生后28天內將其通知工程師,并將通知的一個副本交給業主;
C.在發出通知后28天,或同工程師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內將要延長的時間的詳細情節提交給工程師
D.在情況具有連續影響,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28天內提交詳細情節時,已按不長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提交了中間情況報告,而在這些情況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情況報告。
雖然承包商一般應遵守44.2款和44.3款的通知規定,但這些規定不是必須做到的。第44條指出,既使承包商未要求延長時間,工程師也有權確定延長的時間(見第44.2款中的規定,“工程師不一定必須做出任何決定……”)。
在確定承包商要求延長的時間時,工程師必須(同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后)按照第2.6款的要求公正行事。但是,如同對待工程師的其它行動,其決定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質疑,必要時按第62條提交仲裁后給予公開、審查和修改。
對延長時間的補償
按照第44條確定承包商有權要求延長時間并不意味著承包商有權
取得額外付款。雖然時間延長后免除了承包商支付延長期間誤期賠償金的責任,但是索取額外付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則必須根據其它條件或法律決定。
雖然第44條是用來處理因延誤而延長時間的,但卻沒有一條是用于處理因延誤而增加付款的。然而,某些條款允許承包商在若干具體情況下收回因延誤而增加的費用支出,包括第6.4款(圖紙或指示的延誤),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礙和天氣情況),第40.2款(工程師暫停工程)以及第42.2款(業主推遲移交現場)。此外,其它條款還規定,承包商有權因額外工作而得到補償,例如,按第51條工程師指示變更而增加工作。根據承包商有權因額外工作而得到補償的條款,承包商可以據理力爭,如果這種額外工作延誤了整個工程或其中一區段的竣工,那么因此而損失的費用和利潤就應補償給承包商。
雖然缺少因具體形式的延誤而增加支出的規定,承包商仍可根據適當的法律索回因此延誤而支出的費用。幾乎所有的法律體系都規定,當一方因另一方或另一方(44.1(d)現已有明確闡述)應負責其行為的人造成本身延誤履行職責時,可要求對方進行補償?,F在還不太清楚的是承包商可在何等程度上因業主和承包商均不負責的事件或當事人造成的延誤而得到補償。這將取決于每一具體合同的條款(因為FIDIC條件僅是標準合同條件,一般必須在使用前做出修改和補充)、適用的法律以及具體案件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