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要求延長工期或增加付款或兼而有之。
“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延誤必須是承包商關鍵路線上的工序(即影響竣工期的工序),或造成了附加費用,或兼而有之。此處的“費用”指的是所有開支,無論是場內開支還是場外開支,包管理費“但不包括利潤”。
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將副本交給業主。
在遇到不預見的不利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時,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師,同時將通知的一個副本交給業主。該通知可讓工程師馬上對遇到的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進行檢查研究,確定其是否能夠由老練的承包商合理地事先預見。
此外,根據第53條(將在第四段“索賠程序和爭端”中討論),承包商必須在遇到不利天然障礙或情況之后28天內將其索賠的意向通知工程師,通知的一個副本交給業主。如果第12和第3條規定的條件同時滿足的話,似乎沒有理由不讓第12和第53兩條中的通知用同一個文件發出。根據第53.2款,在遇到不利天然障礙或情況之后,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用以支持其索賠要求的當時記錄保存好。
工程師根據1第2.2款(見上文引用第12.2款處)發出的任何“指示”在某些場合可以成為承包商在12條以外提出索賠的根據。例如,“指示”若書面發出,很可能是根據第40.1款停工的指示,或根據第51條(如果要求進行除克服天然情況或天然障礙之外的其它工作)要求變更的指示,或根據第44條承包商可要求延長時間的指示。如果指示內容是增加工程量的變更,則承包商就有權取得新增工程的利潤。因此,當指示根據第12.2款要發出或已發出時,承包商應盡可能首先考慮這些條件以及第12條為他規定的權利。
如果工程師在同業主和承包商進行必要協商之后不承認不利的天然情況或天然障礙無法事先預料或不承認他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允許承包商根據第12條、40.1款、第55條和第44條要求補償或延長工期,這種情況在法律上不會構成問題,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工程師的所有決定都可以在國際仲裁中公開、審查并修改。仲裁員必須依法公斷,其裁決對這些問題將是最后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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