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12.2款進行索賠,承包商必須說明:
(a)他在現場遇上了天氣條件以外的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
(b)這些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是老練的承包商亦無法預見到的;
(c)這些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根據44條使他有權延長工期或要求增加費用,或兼而有之;以及,
(d)他已迅速將這些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通知了工程師,通知的副本交給了業主。
下面逐一解釋上述四點要求:
(a)“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
FIDIC條件新版本說的是“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以前的諸版本由于有“人為障礙”的提法,人們曾對如下觀點有不同意見,即招致索賠的事件不一定是天然的(即實際存在的),可以擴大到其它現象,如港口壅塞、材料短缺、其它承包商妨礙現場出入、干擾承包商工程以及引起通貨膨脹的法律法規變動等第四版把“人為”改成了“天然”障礙看來已消除人們爭論的根由“天然情況”這一術語內涵太廣,難以精確定義。至少在英國,人們已公認包括諸如未預料到的地下條件、地質斷層以及地下水位變化等情況。而“天然障礙”內涵可能窄一些,并在某種程度上同“天然情況”重迭,似乎專門指給承包商工程帶來麻煩的有形障礙物,例如地下污水管道、人孔和建筑物基礎。
(b)老練的承包商亦無法預料的 “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
假定已遇到了上面說明過的“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 ,那么什么時候算是不能被老練的承包商所預見呢?
預見的可能性。具體事件預見的可能性要根據下列幾點來確定。
按照11.1款第一句,業主已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水文和地下狀況的數據(如果有的話)。
投標期間由于承包商已做了應該做的工作,具體說來,第11.1款第二句規定的工作而發現的資料。第11.1款第二句規定如下:“應認為承包商已踏勘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并查看了已提供的有關資料,從而在遞交標書之前明確了他需要了解的如下事項(調查盡可能深入,做到顧及費用和時間因素):
① 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形式和性質,包括地表面以下的狀況,
② 水文和氣候條件,
③ 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彌補工程缺陷所必需的工作、材料的性質和復雜程度,
④ 承包商可能要求并一般認為已取得了全部資料以及風險、不可預見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表書的情況。
上面括號中的“調查盡可能深入,做到顧及費用和時間因素”大有伸縮余地,決定了現場調查的范圍和深度。如果為編制表書留出的時間短,就“不可能”進行深入的調查。同樣,不要求承包商承擔編制事先不知道能否中標的工程項目標書的大筆費用,也“不可能”進行深入的調查。這樣說來,招標通告中的細節對于承包商按照第11.1款第二句應取得的資料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的性質和內容。例如,承包商計劃在枯水季節在湖中修一個碼頭,由于施工現場以外的條件,水位未能按照招標文件提供的歷史數據下落,在這種情況下,水位的變化是一種不能預見的天然情況;但是,如果承包商利用與水位季節變化無關的施工方法來修筑碼頭的話,情況就不同了。
一般土木工程知識。為了證明某一“天然障礙或天然情況”根據第12.2款是不可預見的,承包商必須說明盡管有上述四點說明,在投標之日,上述障礙或情況即便是老練的承包商亦無法預見。 (2)老練的承包商。確定預見的可能性不是根據上述數據或資料(1)(i)(ii)(iii)中外行能理解的部分,而是根據老練的承包商,即富有經驗的土木工程承包商能理解的部分。這樣,雖然某些天然障礙或情況可能被業主忽略,但老練的承包商按理應該預見到,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不應據此提出索賠。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