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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一)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風險管理是人們對潛在的意外損失進行辯識、評估、預防和控制的過程。建筑產品與其他產品相比,具有規模大、周期長、生產的單件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因此比一般產品生產具有更大的風險。正是因為如此,國際上把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看作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把風險管理和目標控制視為項目管理的兩大基礎。然而,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在我國建設領域仍然是薄弱環節,尚未形成有效的建設工程風險管理體系,使得建筑工程糾紛時有發生、不斷升級。因此,加強項目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工程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的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早在197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擬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條款及保單。但是,當時的工程保險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資或中外合資的工程項目上實行,國內建設項目的投保率極低。近幾年來,隨著《建筑法》、《擔保法》、《保險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與實施,為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一些地方也陸續開展了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試點工作。
  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工程風險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實行工程保險的范圍極為有限,工程擔保更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風險管理意識淡薄、思想觀念陳舊;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筑市場的供求不平衡,造成施工企業鋌而走險;擔保人市場尚未形成、保險公司拓展業務能力較差;缺乏工程風險管理的中介咨詢機構。
  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工程風險管理作為建設領域的薄弱環節已引起了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的重視。因此,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建立以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已勢在必行。
  (1)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是深化建設體制和建筑業改革的客觀要求。
  由于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著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理方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多種法律的、行政的管理手段失控的情況時有發生。隨著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客觀上要求必須用市場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的問題,用經濟手段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形成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種管理手段有機結合的建筑市場交易行為管理體系。
  (2)建筑市場運行機制改革實踐證明必須加強工程項目風險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建設項目撥款改貸款、建設項目多元化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等改革措施的逐步出臺,我國建設正逐步向市場經濟邁進。但是,目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尚不成熟,行為不規范的問題比較嚴重,如墊資墊料承包、拖欠工程款、工期拖延、業主壓級壓價、施工企業資本金不足等等。再加上我國正處于建設高峰期,建設規模大,技術復雜程度高,工程風險因素相應日趨增大,而風險管理在建設領域還是一個薄弱環節,僅處于起步階段,空白點多且管理水平較低,有關政策措施的制定也相對滯后。因此,突出重點,深入研究,先易后難,積極試點,配套完善,采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合理分析風險和有效調控風險,逐步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已成為事關建筑市場運行機制改革成效的重要環節,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勢在必行。
  (3)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現狀迫切要求推行風險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的特點決定了工程施工階段技術與環境方面、經濟方面、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等諸多風險因素的客觀存在。同時,在建筑市場長期處于買方市場的客觀條件下,建筑施工企業除承擔上述必然風險外,還要承擔我國特殊環境和工程承包人被動經濟地位所帶來的各種人為風險,承受著遠遠大于業主的風險壓力。例如,當前由于對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業主支付擔保沒有明確規定,使合同條款在履行過程中遇到難題:一是由于對履約擔保沒有明確規定,發包方趁機任意索要履約保證金,以彌補其資金不足;二是對預付款擔保沒有明確規定,使發包人對支付工程預付款顧慮重重,擔心承包人不守信用,卷款逃生,有的甚至以此為借口要求承包人墊資墊料;三是對業主支付擔保沒有明確使發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業中的“三角債”,形成惡性循環,使施工單位效益大幅度滑坡,運轉步履維艱,借貸無門,甚至導致拖欠企業職工工資,影響社會安定。
  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設想
  工程風險管理涵蓋的內容很多。當前,在中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招投標行為不規范、合同履約率低、拖欠工程款嚴重、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等),盡快建立起參照國際慣例并符合國情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
  (1)投標信用擔保制度。
  投標擔保是擔保人為保障投標人正當從事投標活動而做出的一種承諾。投標信用擔保目前已在一些工程上實行,關鍵是要完善制度,規范操作。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現狀,當前宜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證書和投標保證金等方式,具體可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2)履約信用擔保制度。
  履約擔保是擔保人為保障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而做出的一種承諾。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引人承包商的同業擔保,即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對于履約擔保,如果是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沒能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一是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二是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業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約定,對業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銀行保函是一種很重要的履約擔保方式,但銀行的擔保責任主要是支付賠償。作為業主,其投資目的是為了按質如期得到工程產品,而不是謀求某種賠償。因此,開展同業擔保,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以實際履行為擔保內容”的履約擔保,可以更好地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它要么向被擔保的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要么直接接管該工程,負責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
  實行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履約擔保可以實行全額擔保(合同價的100%),也可以實行分段(一般為合同價的10—15%)流動擔保。對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擔保人共同擔保;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這些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其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并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實行抵押、質押擔保。當前,考慮到建筑企業資本構成現狀和實施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種手段規范企業履約行為,履約保證金額度可適當低一些,以后根據實施情況逐步提高直至與國際慣例接軌。
  (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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