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是建設工程領域一個重要的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之一。在工程造價管理中,建筑面積也占據著重要地位,不僅是工程造價確定的重要基礎,也是造價指標、工料指標等技術經濟指標的主要基數。因此,合理、準確地計算建筑面積是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何為建筑面積,在一個工業與民用建筑物中能計算建筑面積的部分一般是指供人們生產、生活的活動場所,它應具有足夠的活動空間、具備一定的使用功能。具體來說,第一:能計算建筑面積的部分必須能供人自由出入,成為人的活動場所,即所謂的“可上人”;第二:能計算建筑面積的部分必須滿足一定的結構形式和尺寸的要求,如是否有頂蓋?是否有圍護?高度(層高或凈高)是否滿足要求?等等;第三:能計算建筑面積的部分必須有一定的用途,即“設計加以利用”,如居住、辦公、儲藏等。筆者認為,以上三個方面可以作為能否計算建筑面積的主要判斷要素。
正因為建筑面積計算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一個合理、準確、完善、統一的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了。2005年4月15日,國家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總局聯合發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以下簡稱“面積計算規范”),并于200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而深圳市也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在工程計價過程中,全面執行“面積計算規范”。
“面積計算規范”屬于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在1995年建設部發布的《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面積計算規范”的發布有兩個顯著的特征,首先,由以往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上升為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使其成為國家標準,地位得到提升,有利于規范的推行使用,更有利于建筑面積計算規定的統一。其次,“面積計算規范”從表現形式、條款設置和規定內容等方面均作了較的調整,設置了專門章節解釋和定義有關“術語”,保證了用詞的準確和嚴謹,可以避免誤解與爭議;還增加了“條文說明”,對有關規定進行了較詳細的闡述,便于理解和使用。
“面積計算規范”的推行,不可避免地給工程計價工作帶來了影響,因此,有必要對新舊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對比分析。深圳市原來采用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03)》是以1995年《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為主體細化而成的。因此,我們的對比就在“面積計算規范”與深圳市《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03)》(以下簡稱“面積計算規則”)之間展開。
1.“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這一規定幾乎貫穿于“面積計算規范”的每一條款,這一規定也適當地擴了建筑面積計算范圍。如平板頂蓋結構的面積計算按層高2.20m分界,以上全算,以下算一半;坡頂蓋結構和場館看臺下在設計利用的前提下按凈高2.10m和1.20m分界,2.10m以上全算,1.20m至2.10m算一半,1.20m以下不算。比“面積計算規則”關于高度的計算范圍要,原規則中層高2.20m以內的部分是不計算建筑面積的。
2.“面積計算規范”取消了在無圍護結構情況下,以“柱”來確定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的做法,有無頂蓋成為了判斷是否計取建筑面積的重要條件,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也成為了面積計算的基礎。如架空層的計算,“面積計算規范”規定“設計加以利用、無圍護結構的建筑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而“面積計算規則”規定則按柱外圍計算全面積。又如雨篷的計算也改變了以往有柱、無柱的區分,改為“雨篷結構的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面積計算規范”中陽臺的計算改變了以往關于封閉與不封閉的區分,改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這與“面積計算規則”中規定完全封閉陽臺計算全面積不同。但這項改動簡化了計算,也避免了一些人為因素(如陽臺后加封閉)造成的糾紛。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