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工程領域資源配置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最佳途徑
推行政府工程BT代建制,由中標的代建人在中標承諾的限定代建額度內,自行籌資,并獨立的組織工程建設,向管理要效益,獲取穩定的合理的投資回報。
調動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資本流向低回報、低利潤水平的基礎設施領域的積極性,分散集中流向高風險、高回報行業的資本過度競爭風險,實現社會資本在更范圍的優化配置。
保障工程代建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工程用材采購、使用及工程用工、資金調度等方面的決策權和控制權,能最限度地降低由于政府官員權力意識帶來的工程實施“隱性”成本,實現工程資源的集約效能和真實有效。
杜絕由于直接施工招標,施工單位為獲取市場份額,盲目壓低報價,惡性競爭的傾向,將資金實力、資信實力與施工實力三者有機結合,營造、保障公平有序、誠信競爭的建設市場環境。
代建額度雙方事前約定不變,完工交付,分期償付,無需政府審計部門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減輕了政府審計部門的工作壓力,提高了資產完工交付手續辦理的效率。
規范政府投資工程代建的配套法規制度,需從代建過程的計劃立項、政府資金回購來源保證、代建單位市場準入、代建協議的格式條款、法律監督、爭議糾紛處理等環節加以保障。
在工程代建范圍上,由于征地拆遷涉及失地農民安置,政策性干擾因素較,從維護代建人的合法公平權益角度,征地拆遷不納入代建范圍,但其他階段,如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采購、工程報驗等,均可納入代建范圍,由代建單位獨立完成,政府只保留對其基礎隱蔽部位、中間部位及完工驗收的質量監控和否決權。
在代建額的確定方式上,可采取“絕對值事前確定,風險自擔”方式,即政府在采取招標或掛牌方式選擇代建單位前,制定擬代建項目的詳細的規劃方案和功能設計條件,并據此委托專業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的投資估算或概算,作為出讓代建權的“最高限價”,再由每個投標人在此“最高限價”內競爭報出各自的單一絕對數值標示的競標報價;中標報價在協議履行和政府分期付款期間保持固定不變,并不受市場物價、利率政策風險的變化影響,其中,由于政府單方面要求變更原已確認的設計等因素帶來的投資增加,不在原約定代建額度內。
在對政府分期償付代建投資款的資金來源保證措施上,為切實保障代建投資人合法權益,代建單位在與政府商業銀行出具政府履約支付信用擔保,當政府到期不能履行支付義務時,該銀行需無條件承擔代償責任。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履行項目資本金制,即代建單位中標代建工程后,若針對代建項目專門成立項目公司,則該項目公司的注冊貨幣資本金不得低于代建投資標的額的20%,且只能用于項目本身建設,不得抽逃。
規范市場準入資格,代建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并能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建筑施工規范,所選擇的設計、監理、施工合作伙伴必須滿足擬代建工程項目的資質條件要求,市場信譽和業績良好。
(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