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的防范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有兩種最基本的手段,即風險控制措施和財務措施。
(一)風險控制措施
采用風險控制措施可降低項目的預期損失或使這種損失更具有可測性。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分離、風險分散及風險轉移等。
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主要是中斷風險源,使其不致發生或遏制其發展。回避風險有時需要做出一些必要的犧牲,但較之承擔風險,這些犧牲與風險真正發生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微不足道。如回避風險的項目,選擇風險小或適中的項目。因此,在項目決策時要注意,放棄明顯導致虧損的項目。對于風險超過自己的承受能力,成功把握不的項目,不參與投標,不參與合資。回避風險雖然是一種風險防范措施,但應該承認,這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手段。因為回避風險固然能避免損失,但同時也失去了獲利的機會。
2.損失控制
損失控制是指要減少損失發生的機會或降低損失的嚴重性,使損失最小化。損失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預防損失。預防損失是指采取各種預防措施以杜絕損失發生的可能。例如,房屋建造者通過改變建筑用料以防止建筑物用料不當而倒塌;供應商通過擴供應渠道以避免貨物滯銷;承包商通過提高質量控制標準以防止因質量不合格而返工或罰款;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加強安全教育和強化安全措施,減少事故發生的機會等等。在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交易各方均將損失預防作為重要事項。業主要求承包商出具各種保函就是為了防止承包商不履約或履約不力;而承包商要求在合同條款中賦予其索賠權利,也是為了防止業主違約或發生種種不測事件。
(2)減少損失。減少損失是指在風險損失已經不可避免地發生的情況下,通過種種措施以遏制損失繼續惡化或限制其擴展范圍使其不再蔓延或擴展,也就是使損失局部化。例如,承包商在業主付款誤期超過合同規定期限的情況下,采取停工或撤出隊伍并提出索賠要求甚至提起訴訟;業主在確信某承包商無力繼續實施其委托的工程時,立即撤換承包商;施工事故發生后采取緊急救護,安裝火災警報系統;投資者控制內部核算,制定種種資金運作方案等,都是為了達到減少損失的目的。
控制損失應采取主動,以預防為主,防控結合。
3.風險分離
風險分離是指將各風險單位分隔開,以避免發生連鎖反應或互相牽連。這種處理可以將風險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從而達到減少損失的目的。
風險分離常用于承包工程中的設備采購。為了盡量減少因匯率波動而造成的匯率風險,承包商可在若干不同的國家采購設備,采用多種貨幣付款。這樣即使發生幅度波動,也不致于出現全面損失。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對材料進行分隔存放也是一種風險分離的手段。因為分隔存放無疑分離了風險單位。各個風險單位不會具有同樣的風險源,而且各自的風險源也不會互相影響。這樣,就可避免材料集中存放于一處時可能遭受同樣的損失。
4.風險分散
風險分散與風險分離不同,后者是對風險單位進行分隔、限制以避免互相波及,從而發生連鎖反應;而風險分散則是通過增加風險單位以減輕總體風險的壓力,達到共同分擔集體風險的目的。
對一個工程項目而言,其風險有一定的范圍,這些風險必須在項目參與者(如投資者、業主、項目管理者、各承包商、供應商等)之間進行分配。每個參與者都必須有一定的風險責任,這樣才有管理和控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風險分配通常在任務書、責任書、合同文件中定義,在起草這些文件時,必須對風險作出預計、定義和分配。只有合理地分配風險,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才能有項目的高效益。
5.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風險控制的另一種手段。在項目管理實踐中,有些風險無法通過上述手段進行有效控制,項目管理者只好采取轉移手段以保護自己。風險轉移并非損失轉嫁,這種手段也不能被認為是一種損人利己、有損商業道德的行為。因為有許多風險確實對一些人可能會造成損失,但轉移后并不一定同樣給他人造成損失。其原因是各人的優劣勢不一樣,因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樣。
風險轉移的手段常用于工程承包中的分包、技術轉讓或財產出租。合同、技術或財產的所有人通過分包工程、轉讓技術或合同、出租設備或房屋等手段,將應由其自身全部承擔的風險部分或全部轉移至他人,從而可以減輕自身的風險壓力。
(二)財務措施
采用財務措施即經濟手段來處理確實會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風險的財務轉移、風險自留、風險準備金和自我保險等手段。
1.風險的財務轉移
風險的財務轉移是指風險轉移人尋求用外來資金補償確實會發生或業已發生的風險。風險的財務轉移包括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和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兩種。
(1)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其實施手段是購買保險。通過保險,投保人將自己本應承擔的歸咎責任(因他人過失而承擔的責任)和賠償責任(因本人過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的風險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使自己免受風險損失。
(2)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其實施手段是除保險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例如,根據工程承包合同,業主可將其對公眾在建筑物附近受到傷害的部分或全部責任轉移給建筑承包商,這種轉移屬于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而建筑承包商則可以通過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又將這一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而這種風險轉移屬于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
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的另一種形式是通過擔保銀行或保險公司開具保證書或保函。根據保證書或保函,保證人保證委托人對債權人履行某種明確的義務。保證人必須履行擔保義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據保證書或保函向保證人索要罰金,然后保證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償其損失。在通常情況下,保證人或擔保人簽發保證書或保函時,要求委托人提交一筆現金或債券或不動產作抵押,以備自己轉嫁損失賠償。通過這種形式,債權人可將債務人違約的風險轉移給保證人。
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還有一種形式,就是風險中性化。這是一個平衡損失和收益機會的過程。例如,承包商擔心原材料價格變化而進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擔心外匯匯率波動而進行期貨買賣等。不過,采取風險中性化手段沒有機會從投機風險中獲益。因此,這種手段只是一種防身術,只能保證自己不受風險損失而已。
2.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是指將風險留給自己承擔,不予轉移。這種手段有時是無意識的,即當初并不曾預測到,不曾有意識地采取種種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時也可以是主動的,即項目管理者有意識、有計劃地將若干風險主動留給自己。在這種情況下,風險承受人通常都做好了處理風險的準備。
3.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是從財務的角度為風險做準備,在計劃(或合同報價)中另外增加一筆費用。例如在投標報價中,承包商經常根據工程技術、業主的資信、自然環境、合同等方面的風險小以及發生的可能性(概率)在報價中加上一筆不可預見風險費。
從理論上說,準備金的數量應與風險損失期望值相等,應等于風險發生所產生的損失與發生的可能性(概率)的乘積,即:
風險準備金=風險損失×發生的概率(1.1.1)
風險準備金的確定除了應考慮理論值的高低外,還應考慮到項目邊界條件和項目狀態。例如,對承包商來說,決定報價中的不可預見風險費,要考慮到競爭者的數量,中標的可能性,項目對企業經營的影響等因素。如果風險準備金高,報價競爭力會降低,中標的可能性就小,即不中標的風險就。
4.自我保險
自我保險是指企業內部建立保險機制或保險機構,通過這種保險機制或由這種保險機構承擔企業的各種可能風險。盡管這種辦法屬于購買保險范疇,但這種保險機制或機構終歸屬于企業內部,即使購買保險的開支有時可能于自留風險所需的開支,但因保險機構與企業的利益一致,各家內部可能有盈有虧,而從總體上依然能取得平衡,好處未落入外人之手。因此,自我保險決策在許多時候也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