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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底的概念
標底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是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的期望價格。標底由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該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及投資包干限額內。
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規定招標工程是否必須設置標底價格,招標人可根據 工程的實際情況自己決定是否需要編制標底。一般情況下,即使采用無標底招標方式進行工程招標,招標人在招標時還是需要對招標工程的建造費用做出估計,使心中有一基本價格底數,同時可以對各個投標價格的合理性做出理性的判斷。
對設置標底的招標工程,標底價格是招標人的預期價格,對工程招標階段的工作有一定的作用。
(1)標底價格是招標人控制建設工程投資,確定工程合同價格的參考依據。
(2)標底價格是衡量、評審投標人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據。
因此,標底必須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和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編制,應當實事求是,綜合考慮和體現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編制切實可行的標底,真正發揮標底價格的作用。
(二)標底的編制原則和依據
1.標底價格編制的原則
工程標底是招標人控制投資,確定招標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在計算時要求科學合理、計算準確。標底應當參考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計價依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根據市場價格信息,由招標單位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等中介組織進行編制。
在標底的編制過程中,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國家公布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以及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并參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批準發布的定額和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要素市場價格確定的工程量編制標底。
(2)按工程項目類別計價。
(3)標底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5)標底應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因素,還應包括不可預見費(特殊情況)、預算包干費、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現場因素費用、保險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的風險金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的費用。
(6)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7)標底編制完成后,直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價格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2.標底價格編制的依據
工程標底的編制主要需要以下基本資料和文件: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工程造價的文件和規定。
(2)工程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招標文件的商務條款,包括合同條件中規定由工程承包方應承擔義務而可能發生的費用,以及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等補充文件和資料。在標底價格計算時,計算口徑和取費內容必須與招標文件中有關取費等的 要求一致。
(3)工程設計文件、圖紙、技術說明及招標時的設計交底,按設計圖紙確定的或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等相關基礎資料。
(4)國家、行業、地方的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執行的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5)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技術措施等。
(6)工程施工現場地質、水文勘探資料,現場環境和條件及反映相應情況的有關資料。
(7)招標時的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臺班等要素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性調價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