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建設部第89號令指出,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1.投標人應具備的條件
(1)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應當具備與投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機械設備、人員、資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承擔該招標項目的能力。參加投標項目是投標人的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所允許的,并且投標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因為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承包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項目。
(2)投標人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做出規定,投標人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如果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則依照其規定。對于參加建設項目設計、建筑安裝以及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投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招標條件要求的資質證書,并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2)承擔過類似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錄;
3)財產狀況良好,沒有處于財產被接管、破產或其他關、停、并、轉狀態;
4)在最近3年沒有騙取合同以及其他經濟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
5)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紀錄,投標當年內沒有發生重質量和特安全事故。
2.共同投標的聯合體的基本條件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在很多情況下,組成聯合體能夠發揮聯合體各方的優勢,有利于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投資控制、質量控制。但是,聯合投標應當是潛在投標人的自愿行為,也只有以這種自愿為基礎,才能發揮聯合體的優勢。因此,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損害他人利益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