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投標的概念
建設工程招標是指招標人在發包建設項目之前,公開招標或邀請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意圖和要求提出報價,擇日當場開標,以便從中擇優選定中標人的一種經濟活動。
建設工程投標是工程招標的對稱概念,指具有合法資格和能力的投標人根據招標條件,經過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內填寫標書,提出報價,并等候開標,決定能否中標的經濟活動。
從法律意義上講,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是建設單位(或業主)就擬建的工程發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設項目的承包單位參加競爭,進而通過法定程序從中選擇條件優越者來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法律行為。建設工程投標一般是經過特定審查而獲得投標資格的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填報投標書,并爭取中 標的法律行為。
(二)招標投標的性質
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建設工程招標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我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也就是說,招標實際上是邀請投標人對其提出要約(即報價),屬于要約邀請。投標則是一種要約,它符合要約的所有條件,如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一旦中標,投標人將受投標書的約束;投標書的內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等。招標人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招標人同意接受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條件,即同意接受該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應屬于承諾。
(三)招標投標的意義和內容
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是我國建筑市場趨向規范化、完善化的重要舉措,對于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全面降低工程造價,進而使工程造價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
(1)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基本形成了由市場定價的價格機制,使工程價格更加趨于合理。其最明顯的表現是若干投標人之間出現激烈競爭(相互競標),這種市場競爭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現就是在價格上的競爭。通過競爭確定出工程價格,使其趨于合理或下降,這將有利于節約投資、提高投資效益。
(2)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不斷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得到有效控制。在建筑市場中,不同投標者的個別勞動消耗水平是有差異的。通過推行招標投標,最終是那些個別勞動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標者獲勝,這樣便實現了生產力資源較優配置,也對不同投標者實行了優勝劣汰。面對激烈競爭的壓力,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每個投標者都必須切實在降低自己個別勞動消耗水平上下工夫,這樣將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更為合理。
(3)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便于供求雙方更好地相互選擇,使工程價格更加符合價值基礎,進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價。由于供求雙方各自出發點不同,存在利益矛盾,因而單純采用“一對一”的選擇方式,成功的可能性較小。采用招投標方式就為供求雙方在較范圍內進行相互選擇創造了條件,為需求者(如建設單位、業主)與供給者(如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在最佳點上結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對供給者選擇(即建設單位、業主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選擇)的基本出發點是“擇優選擇”,即選擇那些報價較低、工期較短、具有良好業績和管理水平的供給者,這樣即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奠定了基礎。
(4)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有利于規范價格行為,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得以貫徹。我國招投標活動有特定的機構進行管理,有嚴格的程序必須遵循,有高素質的專家支持系統、工程技術人員的群體評估與決策,能夠避免盲目過度的競爭和營私舞弊現象的發生,對建筑領域中的腐敗現象也是強有力的遏制,使價格形成過程變得透明而較為規范。
(5)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減少交易費用,節省人力、物力、財力,進而使工程造價有所降低。我國目前從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直至定標,均在統一的建筑市場中進行,并有較完善的一些法律、法規規定,已進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標中,若干投標人在同一時間、地點報價競爭,在專家支持系統的評估下,以群體決策方式確定中標者,必然減少交易過程的費用,這本身就意味著招標人收益的增加,對工程造價必然產生積極的影響。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具體說包括建設項目強制招標的范圍、建設項目招標的種類與方式、建設項目招標的程序、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文件的編制、標底編制與審查、投標報價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等。所有這些環節的工作均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執行并落實。
(四)我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框架
我國招標投標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1984年,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倡導實行建設工程招投標,我國由此開始推行招投標制度。
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建筑市場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加強發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發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報建制度與招標制度。在整頓建筑市場的同時,建設部還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制訂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管理辦法,于1991年頒發,以指導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發了《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4年12月16日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再次發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場體制改革的意見》,強調了建筑市場管理環境的治理。文中明確提出力推行招標投標,強化市場競爭機制。此后,各地也紛紛制訂了各自的實施細則,使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制度趨于完善。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實施,由于招標投標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兩個階段,因此,該法對招標投標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基本上是針對建設工程發包活動而言的,其中量采用了國際慣例或通用做法。
2000年5月1日,國家計委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的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7月1日國家計委又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
2001年7月5日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其中有三個重突破:關于低于成本價的認定標準;關于中標人的確定條件;關于最低價中標。在這里第一次明確了最低價中標的原則。這與國際慣例是接軌的。在這一時期,建設部也連續頒布了第79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1月1日施行)、第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11月)等,對招投標活動及其承發包中的計價工作做出進一步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