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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心得:工程變更對造價管理的影響研究(一)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l 工程變更的涵義
  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是指設計文件或技術規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變更。它在特點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變更令為存在的充要條件。在表現形式上它有以下類型(文1):
 ?。?)因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2)因設計變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內容被取消;
 ?。?)因設計變更或技術規范改變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的改變;
 ?。?)因設計變更而導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結、位置、尺寸的改變;
  (5)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因規范變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從以上類型可以看出,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范圍很廣,這些變更均涉及到設計圖紙或技術規范的改變、修改或補充,只要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參必須進行工程變更,而沒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就不能進行工程變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工程變更超出上述范圍時,隨之也超出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范圍,此時的變更應由業主和承包商平等協商,簽署變更協議,之后方可由監理工程師按變更協議執行。另外,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價管理,對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在實踐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變更后所出現的新的工程類型應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類型。例如,將當合同中本已存在橋梁工程時,則將高路堤改成高架橋的工程變更才是可以考慮的,反之,這種變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許的。這是因為:
  第一,這種變更會使得質量控制難度加大,甚至會出現重大質量責任問題。因為當原合同中無橋梁工程項目時,意味著招標或資格預審時,并未對承包商的橋梁工程施工業績和施工能力進行審查,承包商不一定能勝任橋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這種變更會引發大量施工索賠。因為,在這種變更下意味著承包商要重新更換已進場的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甚至要為此添置新的施工機械設備,承包商的施工隊伍調遣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為此增加,索賠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這種變更會增大工程結算和投資控制的難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量清單中不可能有相應的計價項目和計價依據,變更工程的單價被迫要重新協商,原有的招標成果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2 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管理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的一種權力,但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滿足獨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這種權力。因此,FIDIC條款規定,當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或道德素質無法滿足這種要求或監理模式改變時,可以通過專用條款對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權力進行進一步限制或通過業主的監督和審查來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在變更工程的審查過程中應本著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加快進度、提高效益的原則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當上述原則在實施中存在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審,并貫徹分級審批和互相監督的審查原則,避免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文2)。監理工程師在變更工程的造價管理中應貫徹合理定價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即變更工程的結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觀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競爭、供求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且總造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概算或投資估算的范圍之內。
  3 變更工程的定價方法
  3.1 合同中有相應計價項目時的變更工程定價
  3.1.1 定價原則
  l、以合同單價為計價依據
  根據FIDIC條款第52條的規定,當合同中有相應的計價項目時,原則上應按其相應項目的合同單價作為變更工程的計價依據。此時,可將變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項與合同規定相對應的計價項目,然后根據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應的單價辦理變更工程的計量支付。
  實踐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尺寸的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以及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均可按上述原則來定價。這樣能保持合同履行的嚴肅性,有效地發揮通過招標而產生的合同價格的作用,同時能有效地避免雙方協商單價時的爭議以及對合同正常履行帶來的影響,且只要合同單價公平合理,則這一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當合同單價不合理時,則按上述原則計價時可能給業主或承包商帶來不利影響(單價偏高時對業主不利、單價偏低時對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則上述計價原則是仍應堅持的。
  造成單價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報價,將開工早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開工晚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或者將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工程量可能減小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等等,詳見文3.除此之外,還因為現行的招標文件中各工程細目的工作內容或單價構成并不十分明確,因而使得承包商無法將某些工作費用準確地進行分攤。例如,路面施工中要進行拌和場地的建設工作,當合同中對該工作的費用分攤方式有明確規定時,承包商在報價時可以明確地按規定分攤,但如果合同規定不明確,則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種不同的分攤方式,他可能將其均攤到路面工程的報價中,也可能將其放入開辦項目的報價中等等,由此,也會相應地產生單價偏高或偏低的現象。
  為避免單價不平衡現象,在招標時,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對每一個工程細目的單價構成(包括計價內容和費用構成)應進行全面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在評標時應對承包商的不平衡報價現象進行限制。
  2、合同單價的變更原則
  當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較大或工作性質有重大改變使得繼續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單價計價會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時,原有的合同單價應進行變更。FIDIC條款規定了變更合同單價的雙控條件。其表述是:“合同內所含項目的費率或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0%,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規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見文1)。但由于該條件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譯的原因,因而導致出現各種不同的理解,以及執行中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如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有的理解為被變更的項目,有的理解為變更后出現的項目(文6)。實際上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條款原文之精神,見文4.在這里,由于討論的是合同單價,即工程細目的單價,因此,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指的應是工程細目(Item),文5對此作了更清楚地規定。即當工程變更使得工程量的變化超出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細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該細目的合同金額超出合同總價的2%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單價辦理結算。新的合理單價的確定原則是:原單價偏高,應相應降低,反之,應予以提高。
  3.1.2單價變更方法
  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是較復雜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說明。
  (1) 直接成本:6.5元/M“;(2) 間接成本:1.5元/M3(3) 利潤: 0.5/M3
  所以其合理的價格應為8.5元/ M3.(假定該價格為標底價)。但在報價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報價:
  第一種報價:8.5元/M3以上,即報價與標底相當甚至更高。
  第二種報價:8.0元/M3,即報價中采取了讓利策略,利潤為0.
  第三種報價: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種報價的基礎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或將管理費分攤到了其它工程細目的報價中,此時的單價為一虧損價。
  現假定因工程變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較大的增加,且超過了合同規定的“雙控”標準。此時單價的變更方法會因以上三種不同的報價方法而不同。
  對于第一種報價。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規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均會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單價應予以降低,當單價因不平衡報價而超出8.5元/M3時更應如此。
  對于第二種報價。盡管承包商并未承諾對變更工程繼續向業主讓利,但由于規模效益的增加會使得承包商獲利,因此其單價可維持不變。
  對于第三種報價。由于其單價為一虧損價,因此繼續使用原單價對超出“雙控”的工程量計價是不公平的,此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價格來計價。
  3.2 合同中無相應計價項目的變更工程定價
  3.2.1 定價原則
  l、以計日工為依據定價
  這種方式僅適用于,一些小型的變更工作。此時可將這些小型變更工作進行分解,并分別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機械臺班消耗的數量,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指示,最后按計日工形式并根據工程量清單中計日工的有關單價計價。對大型變更工作而言,這種計價方式是不適用的。因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發生的計日工數量的準確確定會有一定難度。
  2、協商確定新的單價
  這是合同中無相應計價依據時的常見做法,協商確定單價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 以合同單價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法,另一種是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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