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方案
1、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商務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書,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人進行關于企業個別成本界定的評審與答辯:
(1)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2)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評審與答辯一律以投標人提供的書面材料為準。
2、具體方法一一三步。
(1)逐項評審投標人的成本項目,凡投標人所報的成本與基準價對應項目的成本額比較,不低于基準價的項目,則視為合理,不再評審投標人的其他資料。
(2)對于投標人報送的成本價相對于基準價較小的項目,則應由評標委員會對該項成本進行詳細評審。評委會結合對全部投標文件以及投標人提交的書面答辯材料、評委會認為需要的其他可以證明投標人成本構成及數額的資料的分析評審,逐項認定。如果評委會詳細評審的結果支持投標人報送的成本價相對于基準價較小的項目,例如某項成本項目屬于完全競爭成本類型,允許投標人舍棄它;或者如該項成本屬于不完全競爭成本,投標人所列該項成本額大于零,并且投標人能夠提供既往經驗成熟、措施合理可行的該成本項目的成本憑證,以證明報價不低于憑證顯示價,并記錄下投標人報送的成本價相對于基準價的差額。報價低于憑證顯示價的,則應按基準價與憑證顯示價的差值記錄下來。
若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報送的成本價相對于基準價較小的項目的理由不充分、證明材料不可信,或者對于不可競爭的成本項目出現了競爭情形,則報價單中所列的該成本項目的成本額不予批準,應按基準價相對應的項目所列成本額為該項成本。并記錄下投標人報送的成本價相對于基準價的差額為零。
(3)逐項評審完畢后,將全部記錄下的差額累加,以基準價減去此差額即得投標人針對投標項目的最低成本,將其與投標人在標書中報出的施工成本相比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即可認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低于其成本。可表示為:B成本≥BO-BC
其中:BO一一基準價;BC一一經認可的投標人在標書中所列的成本價與基準價差異值的代數和;B成本一一投標人在標書中報出的施工成本價;
四、說明
1、施工成本價編制格式。
為保證基準價與投標人編報的個別施工成本價保持口徑統一,最大限度減少評標時的審核、分析和比對的工作量,招標文件應明確給出投標人施工成本價編制的具體格式和要求,并與基準價編制的各項內容完全一致。
2、最低成本價評審時限。
(1)最低成本價的界定僅在需要界定時才發生,不要求在無爭執時進行界定評審。
(2)成本的分析是一項專業性強且十分具體細致的工作,可以淡化商務標在定標中的作用程度,但不應淡化成本分析所必須的過程。因此,最低成本價的界定在需要界定時的評審時間應予充分保證。
(3)最低成本價評審專家的組成必須是有一定理論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造價工程師專門人員,以維護評委會對具體工程的最低成本界定結論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