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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工程量清單報價嗎?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行為中,改變現有招投標計價模式,引進工程量清單(BillofQuantities,簡稱B.Q單)報價,以下簡稱清單報價,是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行為的方向,同時也是招投標當事人在招投標行為操作層面上與國際接軌的重要表現。但工程量清單報價作為一種新的招投標計價模式,至今尚不為我國的多數招投標當事人所熟知。
  工程量清單報價的依據
  清單報價在我國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時,招標人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以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為投標人提供實物工程量項目和技術措施項目的數量清單(該清單反映了工程擬建情況,擬建數量)。
  由于清單報價是以招標人將整個發包工程按統一的計算規則肢解成工程量為前提,因此,結合國際上的一般作法,較我國目前采用的預算報價而言,工程量清單報價具有以下優勢:
  (一)由于工程量清單報價明細地反映了工程的實物消耗和有關費用,因此,這種計價模式易于結合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變現行以預算定額為基礎的靜態計價模式為將各種因素考慮在單價內的動態計價模式。
  (二)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有利于實現風險的合理分擔、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責任。
  (三)由于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發包人不需要編制標底,所以,工程量清單報價有利于消除編制標底給招投標活動帶來的負面影響,促使投標企業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和對市場各種因素的分析及建立企業內部價格體系中去。
  工程量清單報價在我國運用的規章、政策依據主要是:
  1998年8月建設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中指出“在具備條件的城市和項目上,可以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程項目劃分規定,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合理低價中標等試點,實現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確定工程價格”;2001年6月1日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2001年11月5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八條“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清單報價在合同中的運用
  工程量清單報價的特點決定了其報價固定。工程量清單在招投標階段僅為投標人共同投標的基礎,從合同法及招投標法的規定來看,由于招標行為本身屬于要約邀請,因此,作為招標文件主要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單在招標階段即作為招標說明書或者投標邀請書的附件被招標人發出的階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工程量清單經投標人填報價格后成為報價表,則填報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即成為要約;如果招標人通過中標通知書的形式對有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予以確認,則工程量清單中的報價即當然成為招投標雙方未來訂立的合同條款,當事人雙方均不得隨意變動。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在工程量清單發出后直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日之前,招標人發現工程量清單編制有誤,則招標人有權對清單中的內容予以澄清、說明或者修改。招標人在對工程量清單中的個別內容予以澄清、說明或者修改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將澄清、說明或者修改原內容通知全體投標人。未按法律規定的形式、時間通知的,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的澄清、說明或者修改無效。
  再有,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市場建筑材料急劇漲增、投標人繼續按清單報價履行合同勢必造成嚴重虧損,這時會產生固定報價與情勢變更的沖突問題。當事人雙方是按報價處理?還是按情勢變更處理?對此,我國《合同法》并無明規。筆者認為,由于《合同法》貫徹嚴格責任原則,以司法實踐中按情勢變更原則處理的結論,尚缺乏法律依據。由此可見,投標人在參照國家定額或者按照企業定額報價時,應當充分考慮建筑材料市場潛在的價格波動問題。
  采用清單報價時機是否成熟
  工程量清單報價作為一項新舉措,其使用需具備相應的外部及內部條件。筆者認為只有條件成熟,工程量清單報價才會發揮其應有之作用:
  工程量清單報價本質上是單價合同的計價模式,其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工程量清單的價格特點是“量變價不變”,無論事實上工程量增大或減少,單位工程量的單價都不發生變化。當前在許多地方實行總價合同條件下清單計價招標,這是對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混淆。總價合同條件下的清單計價招標,不是本文所論的工程量清單報價,也不是政策意義和國際慣例所及的工程量清單報價。
  二是要求有相應的單價合同的治理結構,以合理劃分和平衡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風險。
  工程量清單報價是市場經濟體制對建筑業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投標人的報價所依賴的企業內部定價的建立基礎,是理性的市場定價模式,也就是說,投標人的企業內部價格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對市場的評價、選擇、激勵和導向等價格機制理性判斷的結果。這一點要求,建筑市場包括建材市場等都必須是理性的、真正按照價值規律行事的市場,同時也必須是一個遵從并信奉法治的市場,當然,這需要一個長期的市場發育過程才能夠最終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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