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項目以招/投標為基礎,并通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確立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和獨立工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盡管這可能是由多個合同完成,但由于獨立工程師是為業主服務的,分包商是為承包商服務的,因此都受業主/承包商的合同框架約束,四方的基本關系可以放在一起進行研究。在具體的合同執行過程中,四方在合同框架下的責任不同,因此各方在工程管理中的著眼點也不同,再加上承包市場本身競爭激烈,使得各方對變更與索賠的管理高度重視,成為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四方之間在各自利益的驅動下,圍繞變更與索賠的爭執會貫穿整個工程項目建設過程始終,有時甚至會以比較激烈地形式出現。
變更與索賠的關系,既是同一體中的兩個方面,又存在不可割裂的相互聯系。在工程實踐中,由于二者的結果均表現為對工程進度、費用的要求,因此往往會使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把二者的關系混淆,在不知不覺中給實際工作造成困難。
筆者根據有關資料,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主要以總價(不變價)合同為側重點,嘗試澄清國際工程項目中的變更與索賠二者間的相互關系。
一、 變更與索賠的定義和特征
也許是這兩個詞在生活中出現得太頻繁,反而給項目管理中的變更、索賠的定義帶來困難,有關這方面的著述中,對同一個詞往往要做兩三個定義,而有些則干脆回避而不答,筆者在此做如下定義:
變更是有決策權的一方根據需要,向接受方提出的改變合同項下某項工作的要求。其特征是:(1)接受方必須無條件執行;(2)事前發出;(3)按工作程序辦事。
索賠是在合同框架下,自認為權利遭到損害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承擔損害責任的要求。其特征是:(1)不主張不賠償;(2)事后提出;(3)依法解決的過程。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定義對實際工作并沒有什么真正的意義,但是通過定義的掌握確實能夠觀察到事物的本質。例如,在筆者所接觸過的一個總價合同中,業主發出的詢價文件所附的合同條件里沒有索賠條款,這給我們帶來了很大困惑。一些人認為這是不公平合同,絕對不能接受;但是通過討論,我們認識到總價合同建立的基礎是:價格是一攬子的,在詢報價過程中雙方已經對潛在的風險進行了平衡,在這種合同中承包商有最大的回旋余地。在此種情況下單價合同中通常所具有的承包商對業主的索賠事項已無存在的基礎,如果我們過于強調對索賠詞語的追究,可能不會得到結果。在此認識的基礎上,我們把注意力放到合同爭議條款的建立上,通過一個好的爭議解決方法的安排完全可以獲得實質性的賠償。正是這種注重實際的考慮,使我們順利地完成了合同談判任務,并在合同執行中,注意運用“聯絡簽”的方式,把實質性的索賠當成變更來處理,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效果。
二、 引起變更與索賠的主要原因
在工程項目中,能夠引起變更與索賠的原因不勝枚舉,如果翻查工程界比較公認的FIDIC合同條款,會讓初學者有如墜云中的感覺,國家《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1)根據對FIDIC單價合同(紅皮書)的研究,對引起變更、索賠的事項做了歸納,實戰性比較強,但是,對總價合同中的情況反映不足,尤其是對工程范圍變更部分不予考慮,這可能是基于范圍變更屬一個新合同范疇的分析。筆者認為,在實際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工程范圍變更的定義本身就說明它也是一種變更,這不是人為所能回避的,當然范圍變更與通常意義上的變更可能在資金取得的途徑上不完全相同,但對合同各方來說更需要小心對待。當然,對上述所引“規范”的具體分類,筆者也并非完全贊同,在下文中試圖做了若干調整。
筆者認為,研究引起變更與索賠主要原因的目的有兩個方面;首先可以在簽定合同的過程中,對不同的、具體的變更、索賠情況有一個盡量可以操作的安排。其次是便于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管理,防止由于程序不清而造成工作上的失誤。
基于以上方面的原因,筆者學習“規范”所提示的方法,試圖對引起變更與索賠的主要原因做一個提綱式的歸納,并期望為當前流行的用計算機模板化管理工程項目提供基礎。
(一) 引起變更的主要原因
在工程項目中,引起變更的主要原因從類型方面分,可以劃定為業主變更和承包商內部變更兩種,由于承包商的內部變更屬于承包商內部管理范疇,不構成對合同的改變,因此不是本文重點研究的對象,但是即使是承包商內部變更,也不是承包商單方面可以決定的,一定要區分情況,對需要得到業主/工程師認可的,一定要事先履行手續。
從對合同的改變程度上來看,業主的變更可分為:工程范圍變更和工程量變更兩大類,每類中又有若干小項,具體歸納如下:
1、工程范圍變更
(1) 額外工程;
(2) 附加工程;
(3) 工程某個部分的刪減;
(4) 配套的公用設施、道路連接和場地平整的執行方與范圍、內容等的改變;
2、 工程量變更
(5) 工程量增加;
(6) 技術條件(如:工程設計、地質情況、基礎數據、工程標高、基線、尺寸等)改變;
(7) 質量要求(含技術標準、規范或施工技術規程)改變;
(8) 施工順序的改變;
(9) 設備和材料供貨范圍、地點、標準的改變;
(10) 服務(如:開車、培訓)范圍和內容的改變;
(11) 加快/減緩進度。
(二) 引起索賠的主要原因
引起索賠的原因,可能在業主,也可能在承包商方面。從專業角度看,國際工程中通常把承包商對業主的索賠叫做“索賠”,業主對承包商的索賠叫做“反索賠”。筆者認為這種叫法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意義,僅是一種便于區別的符號而已,因此索賠、反索賠的名稱,也可以像通常人們所理解的那樣:先提出方叫“索賠”,應對方叫“反索賠”。
引起索賠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方面:
——對方違反合同規定;
——變更;
——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的修改;
——暫停部分工作、停工(全面暫停)、終止合同;
——合同缺陷或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并造成損失;
——行使權利過當、增加特殊要求(如:增加檢驗項目且檢驗合格)而造成的損失;
——對方原因導致項目缺陷(包括對未最終移交的工程不恰當使用)而發生損失;
——支付延誤造成的損失;
——物價上漲;采集者退散
——匯率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