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面對巨大的建筑市場及利潤,高資質建筑企業期望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利益,而無資質、低資質的建筑企業和個人也希望參與市場分配,利益驅動導致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現象非常普遍。目前大量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一些特級、一級資質的重點企業,也因為相關案件,陷入訴訟泥潭,疲于應訴。
針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在施工過程中,對外從事買賣、租賃、借貸等行為而引發的商事糾紛案件應如何處置,應由建筑企業還是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一直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由此而造成訴訟對抗激烈,法院面臨艱難的選擇。
[案例]
天津市某大型國有企業經濟適用房一期工程由河北某建筑公司(簡稱河北公司)承建,同時二期工程由山西某建筑公司(簡稱山西公司)承建,兩公司又分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四川人張某某施工。一、二期工地僅有一路之隔。
2009年3月3日,張某某以河北公司張某某隊的名義作為需方與某磚廠簽訂《買賣機磚合同》,合同約定,供方按需方的通知運送機磚至天津市某某單位經濟適用房工地,憑供需方簽字的送貨回單或對賬單記載結算,主體封頂后收到最后一車磚30日內付清全部磚款。書面合同上沒有需方的任何印章,只有張某某在需方代理人處簽名。
同年5月6日,張某某作為乙方,磚廠作為甲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僅對磚的價格作了調整。張某某在乙方處簽名。5月14日、7月13日,張某某在兩張打印好的《對賬單》上簽名并注明“數量核對屬實”字樣。對賬單的全部內容是“河北某某公司張某某隊與某磚廠對賬單”“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某經濟適用房工地用磚。單據×張,磚數×塊。2009年×月×日”。另經法院向張某某現場管理人員查詢,張某某總計收到磚廠機磚3779100塊,其中用于河北公司工地1868300塊,合款476416.5元,已給付10萬元,尚欠376416.5元;用于山西公司工地1910800塊,合款487254元,未曾償付。后磚廠起訴河北、山西兩建筑公司及張某某,請求兩公司分別給付各自工地所用磚款,張某某負連帶責任。
[分歧]
針對這種情況,即在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或允許掛靠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應由誰來承擔償付責任,如何償付,因為在法律上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務界存在較大爭議,主要觀點有三種:
一是由工程的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或者被掛靠人,即本案中的兩家建筑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張某某的行為對兩家建筑公司構成表見代理,權利人的材料即磚廠的磚是為兩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權后有無轉包或分包,屬承包人內部經營的問題,與權利人無關。
二是由實際施工人即本案中的張某某獨自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不僅取得了工程的實際承包資格,而且工程承包經營的盈虧結果也是由實際施工人負最終的責任的,而且與磚廠發生直接買賣合同關系的也是實際施工人張某某,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權利人也只能向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張某某追索款項。
三是由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的付款責任,由工程的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建設工程掛靠施工、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債務,違法的建筑公司不承擔責任有悖常理,不由他們獨自承擔責任,也應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評析]
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市場主體都應該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并發生相互關系,他們都處于平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守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責任。針對前述案件,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即由實際施工人張某某獨自承擔付款責任。因為處理買賣合同糾紛,關鍵是看買受人是誰,依據代理規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確定責任主體。對于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應與民事責任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