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9頁
1.某企業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的合伙企業(非法人企業),2007年4月18日辦理工商登記,并發生以下事項:
(1)該企業由合伙人丙擔任記載收入、費用的會計并兼任出納,但丙從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企業設立后,持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銀行認為該企業無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不能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只能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該企業無奈,找到另外一家專業銀行,才予辦理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手續。
(3)為了及時抓住商業機遇,該企業開出面值50 000元、6個月到期的商業匯票給A公司抵付貨款。
(4)該企業曾與A企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收到A企業開出的一張支票,金額為20 000元,但未記載收款人名稱,而是授權給合伙企業補記。
(5)合伙企業將A企業開具的支票在未補記自己的名稱之前就轉讓給B企業,用于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票據法》和《會計法》等法律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企業財務人員的任用及職責分工是否合法?
(2)第一家銀行拒絕合伙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理由是否成立?
(3)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哪些?提示付款期為多少天?
(4)支票的收款人名稱是否為必須記載的事項?A企業開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稱”而授權給合伙企業補記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合伙企業未補記前就轉讓該支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