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銷售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本期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收入(包括向購買者收取的增值稅額)+本期收到前期的應收帳款+本期收到前期的應收票據+本期的預收帳款—本期因銷售退回而支付的現金。
這個公式比較簡潔明了,且充分說明了“銷售商品、務收到的現金”的主要內容,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難以獲得本期的、前期的項目金額。我們需要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為計算起點,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收帳款等項目進行余額變動的調整來計算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實際工作中可采用以下公式: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帳款項目本期減少額—應收帳款項目本期增加額+應收票據項目本期減少額—應收票據項目本期增加額+預收帳款本期增加額—預收帳款項目本期減少額+特殊調整項目
由于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實務操作的特殊情況,這些應收、預收項目增減發生額可能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無關,需要做特殊調整,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指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預收帳款等帳戶的借方發生額對應的貸方帳戶不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類帳戶或者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預收帳款等帳戶的貸方發生額對應的借方發生帳戶不是現金類帳戶;另一類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類帳戶的貸方發生額對應的借方帳戶不是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預收帳款等帳戶或者也不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現金類帳戶的業務。比較典型的特殊調整業務包括:(1)計提壞帳準備(2)收到債務人以物抵債的貨物(3)銷售業務往來帳戶與購貨業務往來帳戶的對沖,如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的對沖(4)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中含有的視同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額,如將貨物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領用本企業產品等等。這些特殊調整業務的調整原則是: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預收帳款等帳戶(不含三個帳戶內部轉帳業務)的借方發生額對應的貸方不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類帳戶,因其產生了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加,作為加項處理,如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應收帳款等;而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預收帳款等帳戶(不含三個帳戶內部轉帳業務)貸方發生額對應的借方帳戶不是現金類帳戶的業務因其未收到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作為減項處理,如計提壞帳準備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