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對企業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工資仍按政策調整前的扣除標準執行,超過規定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結轉到2006年后6個月扣除。文件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調增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的變化與方法調整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明確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而舊申報表規定的計算基數是主表第42行“納稅調整前所得”。當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時,扣除限額為零,所有捐贈均不得扣除。同時該文件還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應確定的收入總額減去會計上確認的除捐贈(包括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外的所有支出項目以及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確認的扣除項目的余額為“納稅調整前所得”,而后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調增或調減所得額,捐贈是按照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作為扣除的基數。因此,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由納稅調整前所得調整為納稅調整后所得,其實質上也就是加大了納稅人的捐贈基數,對企業更加有利。
新申報表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分別列示了按3%比例扣除、按1.5%例扣除、按10%比例扣除以及全額扣除等四種情況,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時,應按照“分項不分戶”的原則進行。具體計算公式為:
1.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未扣除捐贈支出的會計利潤(即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1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各種捐贈支出+納稅調增項目金額-納稅調減項目金額。
2.確定稅前限額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額:(1)扣除限額=納稅調整后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2)將扣除限額與實際支出數比較,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允許稅前限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3.確定稅前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額:允許限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4.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三、統一了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限額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即銷售(營業)收入扣除了銷售退回、折扣與折讓以后的“凈額”修訂后的納稅申報表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限額計算基數統一調整為“銷售(營業)收入”;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可以看出,新申報表中的“銷售(營業)收入”與原申報表中的“銷售(營業)收入”相比,在內容上有一些變化:一是新申報表的銷售(營業)收入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二是將“讓渡資產使用權”列入了主營業務收入;三是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及固定資產轉讓收入不再屬于其他業務收入,而是作為“其他收入”;四是增加了視同銷售收入的范圍,將“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列入視同銷售收入。
四、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
2006年9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文件規定: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下統稱企業),全部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修訂后的申報表增加了附表九《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舊申報表規定:研究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因此,修訂后的申報表對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力度加大,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負,也給企業在利用技術開發費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豐富的空間。
五、“彌補虧損”、“公益救濟性捐贈”、“技術開發費加扣”稅前扣除順序明確
如果納稅人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具有彌補虧損、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以及技術開發費加扣等扣除項目時,則必須注意計算扣除順序。如果隨意確定扣除順序,則會產生完全不同的計算結果,但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未明確體現上述三項扣減項目順序,造成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多種不同的扣除方法。新申報表邏輯關系中則明確列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免稅所得+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允許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額-加計扣除額。由此可見新申報表明確了“先補虧、后捐贈、再加扣”的計算扣除順序,完全體現了最新所得稅的政策要求。納稅人應嚴格按照新申報表規定的扣除順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不得擅自調整上述三項費用的扣除順序。
六、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限定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的稅前扣除作了嚴格的限定。即對于納稅人當期已提取但未繳納的社會保障性繳款以及超過稅法規定范圍和標準的社會保障性繳款均不得稅前扣除。如果納稅人在財務上已計入當期費用,則必須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中作納稅調整處理。同時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也增加了一個項目,即,“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此兩項是填列納稅年度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
綜上所述,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結構和內容上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各表之間的勾稽關系更加明確,填報項目由原來的81行簡化為35行,主表中的“收入總額”從14行簡化為6行,方便企業納稅申報表的填寫。從表面上看附表雖有所增加,但附表設計得細致、科學,實際上方便企業填寫申報表。主表每個項目數字都有相應的附表對應,附表與主表的勾稽關系非常清晰;每張附表以所得稅法為依據詳細列示全部項目,不但規范企業申報表的填寫,而且企業易學易用,如新增加的“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附表七)列示了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所有減免稅的情形,企業只需按其所屬類別填寫即可。而舊申報表在主表中列示了企業減免稅的六種情況,企業如果屬于其他減免稅的情況,只能自己附明細表,既不利于稅收征管也給企業填寫申報表造成了困難。總之,修訂后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體現了我國稅制改革“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以及以人為本和依法治稅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