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內部資金控制目標
內部資金控制目標有四個:
1.貨幣資金的安全性。
通過良好的內部控制,確保單位資金在調度和停留中的安全,預防被盜竊、詐騙和挪用。
2.貨幣資金的完整性。
通過良好的內部控制,確保單位資金的完整,預防私設“小金庫”等剝離單位資金、擺脫財務控制的違法行為出現。
3.貨幣資金的合法性。
通過良好的內部控制,確保單位資金的取得和使用符合國家的法規制度。
4.貨幣資金的合規性。
通過良好的內部控制,確保單位資金在調度和停留中的程序和手續符合企業規定和合同所約束的用途,使調度的貨幣資金能及時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內部資金調度的條件和權限
內部資金調度的條件是指企業資金調度的先決條件。只有具備了資金調度條件,具有相應資金調度權的責任人才可以行使資金調度權;否則,就構成越權。企業財務部門一旦發現不具備先決條件的資金調度指令,執行者有權提出復議,以保證內部資金調度不偏離制度的約束。例如,企業委托外商進口成套機器設備,按照合同的規定,只有相關設備經過國家商檢部門的質量檢驗和價值檢驗,并提出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檢驗報告和價值檢驗報告之后,企業總經理才能向財務職能部門發出資金調度指令。如果企業總經理在沒有得到國家商檢部門提供的兩份報告之前,就擅自發出資金匯出的指令,財務經理有權拒絕并提出復議。在這里,相關合同的條款,就是資金調度條件。
內部資金調度的權限是指企業資金調度的決策權的授權和監督權的分離授權。在上面的委托外商進口設備的例子里,企業總經理是接受并執行資金調度權的責任人,財務經理或其他財務人員,一方面是資金調度的執行者,另一方面也是監督權的責任人。如果總經理決策失誤,不僅總經理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財務經理也需要承擔監督失職的責任。由此可見,在企業內部資金調度方面,實行決策權和監督權的分離是極為重要的。
企業日常資金調度是與采購與付款業務相結合的,有關這部分內容,將在“存貨采購與付款制度”中詳細闡述,為了避免內容重復,這里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