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負責公司總部費用報銷的小李說:“我對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一直把握不準。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區分業務招待費、會議費等相關費用,稍不注意就會記錯科目。比如,公司舉辦會議時,經常租用當地的酒店或賓館的多功能廳,并統一安排午餐或晚餐,這部分餐飲支出該記入什么費用科目?另外,新舊稅法都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招待客人的餐飲費、住宿費、接送交通費、香煙、水果、茶葉等;一是重要客戶相關業務招待費,除前述支出外,還有禮品費、娛樂活動費、旅游費用等,我們的理解是否正確?”
一分公司財務負責人趙部長說:“在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情況。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那么,企業今后在列支業務招待費時,是否在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這三個標準后,對于某些特定憑證如發票的要求會放松一些?”
同時,大家還提出集團公司采用業務招待費對二級核算單位的二次定額分配時的操作問題,外購禮品用于贈送客戶時費用的性質把握及實際操作對稅收事項的影響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注冊稅務師首先歸納了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現行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為幫助企業財務人員準確理解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規定,正確列支業務招待費,注冊稅務師提出了如下建議:
第一,合理利用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那么,企業如何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我們不妨設個方程式,設某企業當期銷售(營業)收入為X,當期列支業務招待費為Y,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60%×Y,同時要滿足≤5‰×X,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5‰×X這個點上,可以同時滿足企業的要求。對上式變形后得出8.3‰×X=Y,即如果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等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時,企業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這個數據,企業在預算業務招待時,可以先估算當期的銷售(營業)收入,然后按8.3‰的比例大致測算出合適的業務招待費預算值。
第二,把握好業務招待費列支的真實性。
業務招待費是一項比較敏感的支出,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大,被稱為“各國公司稅法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作為企業來講,如果想讓業務招待費順利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可并在稅前扣除,必須首先保證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真實性,即要以充分、有效的資料和證據來證明兩個問題:這部分支出是真實的支出,這部分支出是業務招待費支出。
第三,把握好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合理性。
所謂合理,就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試想,對于一個正常經營的企業(新辦企業在業務拓展期另當別論),在當期業務成交量很少的情況下,怎么會產生大量的業務招待費呢?
第四,企業在列支業務招待費時,應首先把握稅收基本扣除原則。在滿足基本扣除原則的情況下,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在得到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