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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綜合輔導上半年稅收征管政策變化要點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制定下發了與新企業所得稅法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和B類)、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及填報說明。

    1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對取消“發票領購資格審核”、“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拆本使用發票審批”、“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審批”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審批”后有關普通發票管理的問題作了明確。

    1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5號)對新、老企業所得稅制銜接、匯算清繳結束后的各項后續工作等問題作了規定。

    3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審批事項有關辦理時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3號)規定: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稅收優惠事項按原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對需要層報稅務總局審批的事項應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報。

    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針對法人所得稅制度下稅源跨省市轉移問題,制定了具體的征管辦法,該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確定標準作了明確,要求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58號)明確:運輸項目中試點政策不適用于國際海運;金融服務項目中試點政策包括擔保費,但不包括利息。試點地區進行稅務備案的金額為每次對外支付在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

    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對匯率變動損益、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經批準的金融企業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作了明確。

    3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

    4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301號)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以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其2007~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一律以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

    5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409號)規定:因地震災害影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延期申報,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

    5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1號)制定下發了《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紙質協查工作的管理,參照該辦法執行。

    5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417號)統一了《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式樣。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規定:《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全國《行程單》的日常管理工作。

    5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規定: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依法據實扣除。

    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6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513號)規定: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災害地區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555號)規定:出口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出口的貨物,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年底;對同期的中標機電產品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等視同出口貨物,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延長至年底;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地震災害導致損毀、滅失的,可以視情況進行處理。

    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7號)規定: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工本費。

    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問題作了明確。

    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招商銀行代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使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4號)對招商銀行代售《行程單》使用、領購《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等問題作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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