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在會計處理上,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在“利潤分配”科目進行核算。由于是被投資者對其稅后利潤的分配,本質上不屬于企業取得經營收入的正常的費用支出,因此,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所得稅稅款是在“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從稅務處理來說,企業所得稅稅款是依據應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的余額計算得到,本質上是企業利潤分配的支出,是國家參與企業經營成果分配的一種形式,而非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稅款如果作為企業扣除項目,會出現計算企業所得稅稅款時循環倒算的問題,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原理。
三、稅收滯納金在會計處理上,稅收滯納金在會計上以損益類科目作為費用列支。在稅務處理上,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繳納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上述規定解繳稅款的,都屬于稅款的滯納。所以,稅收滯納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在會計處理上,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會計上以損益類科目作為費用列支。但是在稅務處理上,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不管費用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可以作為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質上都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政性規定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而是非法支出。因此,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五、《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在會計處理上,捐贈支出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贈支出本身并不是與取得經營收入有關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原則上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許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往往會以捐贈支出名義開支不合理與企業本身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容易出現納稅人濫用國家稅法,導致稅收流失,不利于加強對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的稅收管理。
六、贊助支出在會計處理上,贊助支出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贊助支出不得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企業贊助支出本身并不是與取得經營收入有關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在會計處理上,基于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虛增利潤,保證企業因市場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或者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資產實際價值的變動能夠客觀真實地得以反映,要求企業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準備金。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只有按照稅法標準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體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稅法上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無論與取得收入有無關系,都會在一定的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但是,從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角度來看,企業一些支出項目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限制,且無法一一列舉,從總體上說,判斷一項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關鍵看其是否與取得收入相關。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