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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教材相關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10-08-13 共1頁

  1、若非勞動者要求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教材第40頁)中: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既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就可以,那么為何第二項又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這不是矛盾了?是否可以將第二項看做第一項的補充情況?

  答:該問題涉及勞動合同關系中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如何實施的問題。第一種情況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連續勞動合同期間的情況,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第二種是指特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初次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該特定用人單位指:(1)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2)國有企業改制后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兩種單位的部分特定職工,由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因此自簽訂勞動合同時起算與該單位已經不可能存在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賦予該類特定人員可以與該特定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如事業單位人員改制為企業前與其工作單位沒有勞動合同關系,改制為企業后實行勞動合同制時沒有任何員工與企業存在有十年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卻有很多職工在改制前的該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但之前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該部分職工中還有人員可能距退休年齡已不足十年,理論上說已經不可能與該單位存在十年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動合同法考慮到公平性,賦予該類企業中的這部分人員特別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所以,應當將上述規定理解為已經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的情況和特定單位與特定人員簽署勞動合同時的情況的兩種不同適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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