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經濟法必須掌握的數字
24小時:(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2)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納稅申報
3日:(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7日:(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10日:(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15日:(1)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4)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5)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6)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7)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0日/1個月:(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0日/2個月:(1)匯兌?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個月/90天:(1)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同一管轄范圍內,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范圍時間相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廢舊物資也是90日)
(4)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6個月:(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準,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4)商業匯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年:(1)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5年:(1)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2)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舊年限為5年
10年:(1)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納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
萬分之五:(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未按期繳納關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其他:(1)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