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近日相繼有考生來電詢問,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情況,我們從相關單位獲悉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相關消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深圳市會計條例》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注冊、變更、調轉和吊銷,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事項。
市財政部門對全市會計從業資格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其他類型單位和無單位的有關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采用計算機進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的管理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