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30 共1頁
一、為了規范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務管理行為,維護考試信譽和應考人員的合法權益,本著為應考人員服務的宗旨,制定本規定。
二、寧波市考試管理機構通過因特網(寧波市財政稅務局網站:www.nbcs.gov.cn)向社會公布考試成績,在1個月時間內,應考人員若對自己的考試成績有疑問的,可向原報名的縣(市)、區財政局考試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格式附后),要求查分。
三、各縣(市)、區財政局考試管理機構收到應考人員的申請后,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后40日內,將本地區應考人員申請查分應考人員的申請表匯總后送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財政局考試管理機構自收到各地申請匯總表起,在1個月內組織查分,并將查分結果書面答復各縣(市)、區財政局。
四、考試查分只對各小題合分、登分、匯總、錄入進行核查。
五、寧波市財政局組織查分小組,查分小組由評卷專家、寧波市財政局考試管理機構人員和寧波市財政局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共同組成,核查小組不得少于3人。查分完畢,由參與核查的人員在查分記錄表上簽字署名。
六、對成績核查發現錯誤的,由寧波市財政局根據核查結果對該應考人員成績進行調整。
七、各縣(市)、區財政局考試管理機構在接到寧波市財政局的查分結果書面通知后,應及時通知申請查分的應考人員。
八、查分小組進行查分時,應針對應考人員要求,依據國家規定,實事求是進行,做好保密工作,不允許應考人員本人或與查分工作無關人員接觸試卷,查分小組成員不得直接向應考人員透露有關查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