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30 共1頁
一、 為規范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從業考試)評卷工作,加強從業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則。
二、 寧波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從業考試評卷工作,實行全市集中統一評卷。
三、 從業考試實行手工評卷與光點讀卡機評卷相結合的方法。
手工評卷時,應當分設若干評卷小組,根據試題的科目、類型,采用流水作業的方法,每人一般負責一類題型試題的評卷,嚴禁同一人評閱一份試卷的全部試題。
光點讀卡機評卷時,每臺讀卡機必須同時由2人以上共同操作。
各縣(市)、區財政局應當選派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好、作風正派,并具有相應專業水平以及實際評卷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評卷工作。
四、 從業考試評卷工作采用評卷人負責制,評卷人應當將每一大題型分數登記在每題題首及卷首相應成績欄內,并簽字署名。每冊試卷評閱完畢,評卷人要在每冊試卷封面相應題號欄內簽字署名。
五、 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墨水筆或紅色圓珠筆書寫,以阿拉伯數字記分,記分要清楚規范。除每份試卷具體的評卷說明中有明確規定外,評卷一般采用得分制,在每個得分點右側記錄得分,每個得分點得分合計統一記錄在每小題題號左側。嚴禁評卷人員在試卷中涂抹、更改試卷答題的內容。對屬于評卷錯誤確實需要更正得分的,必須在評分更正處簽字署名。
六、 評卷小組應設專人對已評試卷進行復分和加總分,并在試卷卷首總分欄中簽字署名。
七、 評卷人員發現試卷密封不嚴、倒裝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評卷小組負責人進行處理。評卷中發現試卷中使用涂改用品或規定以外的顏色筆或其他筆答題的,該小題不得分。
八、 應當選派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人員組成評卷復查小組,對已評試卷進行抽查復核。對評卷標準執行不規范和差錯較多的試卷,要求返工重評。
九、 試卷得分錄入工作應建立嚴格的牽制和監督制度。
十、 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保密制度和評卷工作紀律。評卷人員不得私拆密封線、不得翻查密封線內應考人員姓名、準考證號,不得查詢應考人員分數。嚴禁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進入評卷場所時,最少不得少于2人。
十一、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次的評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