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3頁
第二部分《經濟法》問題
1. 問:如果一個法人A投資設立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這個法人中有自然人B,這樣自然人B能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嗎?一個法人能設幾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答:如果你問題中的“法人A”,是一個企業法人;“這個法人中有自然人B”,是指B是A的股東。在此前提下,由于A已經投資設立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可以推斷,A不是B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為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只要B沒有設立其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就可以且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于一個法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個數,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但前提是該法人不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 問:教材125頁,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半數以上意思大于或等于半數,包括半數本身。過半數意思是大于半數,不包括半數本身。”但如監事會成員人數恰好為偶數,而贊成及反對各占一半,又如何理解上述含義?
答:法律文本關于期間、比例、人數等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在內;“超過”、“過”則不含“本數”在內。如果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偶數,并不影響“半數以上監事通過”規則的適用,因為法律并沒有要求贊成人數必須多于非贊成人數。舉例說明成員為偶數情況下的表決通過人數最低要求:假設成員共6人,如果規則是“半數以上通過”,則決議最低通過人數為3人;假設成員共6人,如果規則是“過半數通過”,則決議最低通過人數為4人。
3. 問:教材175頁,第四條公司債券的擔保中“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那有什么情況是不需要連帶責任的?“尚未被設定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擔保財產的價值經有資格的資產評機構評估不低于擔保金額” 這句話怎么理解?
答:關于第一問,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保證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履行債務時(需要通過訴訟仍然不能完全受償),才能就未清償部分找保證人清償;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在債券期滿并未受償時,選擇向債務人還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向保證人求償的,保證人不得拒絕。學術界認為:在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所謂的補充責任。
關于第二問,該句話完整的表述是:“設定擔保的,擔保財產權屬應當清晰,尚未被設定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擔保財產的價值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不低于擔保金額”。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擔保人用財產設定擔保,該財產應當歸擔保人所有,并且其上沒有設定其他擔保措施,或者沒有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且該財產經過評估后其價值應當不低于擬擔保的金額,例如甲準備用一處房產作為擔保,擔保1000萬元債務,則該房產應當歸甲所有,并且在此之前,該房產上沒有設定抵押權,該房產也沒有被法院凍結,并且該房產經過評估,估值不低于1000萬元。
4. 問:教材178頁,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是什么意思?為什么要自發行結束之日起算,不少于6個月?“認證股權自發行結束”是指公司債券發行結束還是認股權證結束?
答:這里所說的認股權證是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發行的,因此,必須首先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所謂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實是在普通債券上附加了一個持有人有權要求按照約定條件轉換成股票的期權。一般的可轉換債券只要持有債券,就具有了要求換股的權利,而我們還允許發行所謂的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上述債券區分為認股權證和債券,且二者可分別上市交易。
因為認股權證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一部分,因此,規定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實際上最長時間是到債券規定的最長可轉換期間屆滿。另外,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因此,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時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同時發行的,因此,發行結束之日的計算是從兩者同時發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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