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第一章 會計科目和賬戶
第一節 會計科目
1、含義:是按照經濟內容對各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作進一步分類核算的項目。
2、分類:
①按提供核算指標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不同,分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
總分類科目又稱一級科目,一般由財政部統一制定;明細分類科目又稱二級科目或明細科目,明細分類科目除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以外,可以根據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需要和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自行設置。
②按所反映經濟內容的性質即按其反映的會計對象要素不同,分為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成本類科目、損益類科目。
3、設置原則:①合法性原則;②相關性原則;③實用性原則。
判斷:企業在不影響質量和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前提下,可合并會計科目或自行設置一些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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