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4頁
三、判斷題
1.沒有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的個人不能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
2.為了便于結算,一個單位可以同時在幾家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
3.票據上的收款人、金額和日期等,隨著持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改變而改變。( )
4.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
5.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保密,不得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的存款。( )
6.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后,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
8.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一般存款賬戶辦理。()
9.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
10.除基本當事人外,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
11.行使追索權的票據當事人,有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1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
13.任意記載事項在不記載時會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 )
14.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形式進行補救。( )
15.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
16.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出票銀行才可以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
17.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
18.商業匯票的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計算。( )
19.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期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
20.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為l個月。( )
21.銀行本票不可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本票可以背書轉讓。( )
22.申請人或收款入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
23.銀行匯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的出票金額可以手寫,也可以用壓數機壓印。( )
24.普通支票只能轉賬不能提現。( )
25.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
26.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
27.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出票日起l0日。( )
28.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l 000元的罰款。( )
29.以收款人姓名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
30.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