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第三節會計核算
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概念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三個組成部分。
2、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3、會計報表附注:包括兩項內容:
一是對會計報表各要素的補充說明,
二是對那些會計報表中無法描述的其他財務信息的補充說明。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會計報表附注主要包括:

下列各項未在與財務報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
(1)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
(2)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
(3)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
4、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1、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2、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1)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2)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3)性質和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出外
(4)財務報表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一般不得相互抵銷
(5)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
3、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對象
本單位、本單位有關財務關系人(投資人、債權人);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
4、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期限: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5、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以不同的依據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實際上是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制止和懲治。
6、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程序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1、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財產清查的規定
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現財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查明原因,改善經營管理,保護財產的完整核安全;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的實存數,以便查明實存和賬存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