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考點19: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目前,我國法規制度中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等都做了明確規定的主要有《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
考點20:《會計法》還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考點21:(2)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4)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考點22:《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考點23:1、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2、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考點2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考點25: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考點26: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考點27: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考點28: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考點29: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考點30: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考點31: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