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納工作的組織
出納工作的組織是指出納機構與人員設置、出納工作交接、出納工作原則等。由于各單位實際情況不同,出納工作的組織內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但無論如何其組織形式必須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定。因此說,出納工作的組織也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
出納機構與人員設置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帳。”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出納機構與人員的設置沒有做出硬性規定,而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來設定。各單位可根據單位規模小和貨幣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出納工作的繁簡程度來設置出納機構。以工業企業為例,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配備專職出納員。出納員設置也要以業務需要為原則,既要滿足出納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現象。一般可采用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等幾種形式:
一人一崗:規模不的單位出納工作量不,可設專職出納員一名。
一人多崗:規模較小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小,可設兼職出納員一名。
如無條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至少要在有關機構中(如行政單位的辦公室、后勤部門等)配備兼職出納員一名。但兼職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崗多人:規模較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可設多名出納員,如分設管理收付的出納員和管帳的出納員,或分設現金出納員和銀行結算出納員等。
出納工作交接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后銜接,可以防止帳目不清、財務混亂。
出納交接要做到兩點:一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到帳帳核對、帳款核對,交接清理后要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后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將出納帳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2)出納帳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核對相符,現金帳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致,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無誤。
(3)在出納帳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并加蓋名章。
(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帳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鑒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接交人員移交清楚。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帳和備查帳簿余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不一致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
(2)出納帳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帳與總帳、出納帳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帳單的余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并負責處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它實物。
(5)接交人辦理接收后,應在出納帳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并簽名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工作原則
出納工作原則主要指內部牽制原則或者說錢帳分管原則。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錢帳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審核、批準,出納人員付款,記帳人員記帳;發放工資,應由工資核算人員編制工資單,出納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和分發工資,記帳人員記帳。實行錢帳分管,主要是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核對,提高會計核算質量,防止工作誤差和營私舞弊等行為。
《會計法》專門規定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是由于出納員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復式記帳原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引起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帳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有關帳簿,如果把這些帳簿登記工作都由出納員辦理,會給貪污舞弊行為以可乘之機。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納員經管,也難以防止利用抽換單據、涂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當然,出納員不是完全不能記帳,只要所記的帳不是收入、費用、債權、債務方面的帳目,是可以承擔一部分記帳工作的。
總之,錢帳分管原則是出納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各單位都應建立健全這一制度,防止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和單位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