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5頁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
考核:原始憑證金額錯誤+不相容職務+財政監督+借款收據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發生以下事項:
(1)2月14日,公司從外地購買了一批貨物,收到發票后,經辦人員王某發現發票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相符,便將發票退回給出具單位,要求對方重開。
(2)3月22日,公司從事收入、支出、費用賬目登記工作的吳某休產假,公司決定由出納員李某臨時頂替其工作,并按規定辦理了交接手續。
(3)5月15日,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張某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會計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原從事總賬登記工作的陳某被調到稽核崗位協助另一位稽核員進行稽核工作,使該崗位一崗兩人。
(4)6月8日,市財政部門要求到該公司進行檢查,公司領導以“分管財務工作領導及財務部門負責人出差”為由,予以拒絕。
(5)9月22日,公司供銷科錢某出差歸來報銷差旅費1700元,同時將多余現金300元退回給出納員李某,李某隨即退還給錢某2000元借款收據。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會計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該公司經辦人員王某退回金額錯誤的發票,要求出具單位重開的做法是否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為什么?
【答案】該公司經辦人員王某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原始憑證金額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