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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重點總結:第四章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第四章 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一事不二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后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范所應承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共同之處: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范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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