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12、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
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2)授權批準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預算控制;5)財產保全控制;6)風險控制;7)內部報告控制;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13、內部會計控制的檢查:
1)內部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監督檢查;
2)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的評價;
3)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1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規定了具體要求:
1)貨幣資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應當分離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4)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并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5)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6)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
7)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8)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15、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 2)支付審批 3)支付審核 4)辦理支付
16、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1)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2)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
4)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幣資金
5)不得私設“小金庫”
6)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
7)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
8)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9)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
a) 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b) 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c) 不準無理由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d) 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10)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11)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