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3-24 共2頁
第三節 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概念和內容
納稅申報的概念: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
1.稅種、稅目;
2.應納稅項目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
3.計稅依據;
4.扣除項目及標準;
5.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
6.應退稅項目及稅額;
7.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
8.應納稅額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
9.稅款所屬期限、延期交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二、納稅申報的要求
1.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以及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5.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