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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法律責任(2)

發布時間:2010-05-26 共3頁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此行為沒有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在其后果嚴重時,按照犯罪情節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偷稅罪(具體見教材)

  偷稅罪的行為表現: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具體見教材)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見教材)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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