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3頁
1、會計人員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可以不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 )
2、在會計工作交接中,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如有短缺,可用白條抵庫。 ( )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實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 )
4、會計工作交接后,為了分清責任,接替人員應別立賬簿,進行記賬。
5、會計工作交接后,原移交人員因會計資料已辦理移交,因而不再對這些會計資料的會法性,真實性負責( )
6、會計工作交接后,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 ( )
7、會計工作交接,移交清冊應填制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 ( )
8、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民事責任。 ( )
9、行政處分的形式包括記過,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 )
10、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 )
11、行政處罰的形式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等。 ( )
1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1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 )
14、“小金庫”核算,屬于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 )
15、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完畢后,記賬人員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16、對違反《會計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反會計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反會計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9、A公司采購商品30000元,按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 ( )
20、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