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精算師協會顧問團認可的一般準則
歐共體精算師協會顧問團同意本規范適用于所有精算師協會的正式成員,并且本規范的主要原則應包括于歐盟行為準則中。
任何精算師協會都可以采用與本規范效果相同,表達方式不同的其他精算師職業行為規范,也可在本規范的基礎上增添一些行為準則。在不與本規范沖突的前提下,任何精算師協會還可制定與某些專業領域業務相關的指導性規定。
按照1991年4月達成的各歐共體成員國精算師協會相互認可的協議,本規范中“正式成員”的定義與各協會定義相同。
本規范同時適用于將來會申請加入顧問團的其他歐共體精算師協會,這些協會關于“正式成員”的定義應符合上述相互認可協議的規定和本規范。
“精算師”的準確定義留給各個協會完成。
對那些不符合“正式成員”要求的成員,歐共體精算師協會顧問團將建立一套與本規范相一致相應行為規范。
為保證本規范實施,各精算師協會有必要在其條例中加入一些適當的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應符合協會所在成員國的法律,并保留對任何已通過的決議的上訴權利。
本規范闡述了精算師應當遵守的專業準則,精算師有了解現行規范的職業責任。
1.精算師應向其客戶或雇主提供誠實、謹慎、熟練的專業服務并承擔職業責任,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注:在本規范中,不存在各種精算師之間的區別,如為公司或養老基金等提供服務的顧問、精算師。
“客戶”一般指受精算師或精算師所在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或機構。“雇主”指精算師受保險人或其他機構雇用時的情形。)
2.精算師的行為應當能提高精算師的職業聲譽,避免帶來不當或不公平的影響,盡管這種影響難以具體描述或者容易引起誤解。
3.精算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當講禮貌,應當與其他人員合作為客戶或雇主提供服務。精算師必須為客戶信息保密。
4.只有合格并具備相當經驗的精算師才能提供專業服務。
(注:這條職業行為準則適用于所有“正式成員”。但應用于特定專業環境下工作的精算師時,有必要制定一些指導和注釋對這條準則進行補充。這些指導和注釋僅適用于在該種環境下工作的精算師)
5.精算師有責任在工作中維持一定的工作標準。
精算師必須考慮由他所在精算師協會頒布的或認同的任何相關指導和注釋,以及這些指導和注釋的性質。(如強制執行,推薦使用……)
6.精算師在提供職業報告時,應當清楚地注明他是報告的作者,及他能向客戶或雇主提供補充信息和關于研究范圍、方法和數據的解釋。
7.精算師提供職業報告時,應當注明報告的應用對象及精算師的服務范圍。
8.精算師不應當提供包含實際的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專業服務,除非精算師公正服務的能力不受損害,并且完全公開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9.當精算師被要求接手一項由別的精算師以前從事的專業服務工作時,該精算師應當考慮是否有必要征求前任精算師的意見,以決定他承擔該項新責任是否合適。
(注:這一段要求反映出精算師接手其他精算師的工作時所應具有的專業素質要求。在一些情況下,因為任務性質的原因,向其他精算師征求意見是不合適的,但是應由精算師衡量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的專業要求。)
10.精算師應當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他的客戶報告以客戶的名義得到的任何服務的所有收入情況。
11.精算師應當遵守他所在的精算師協會的章程中規定的紀律和約束,在協會規則范圍內享有上訴權利,接受任何已通過的決議或任何關于上訴程序的決定。
* 原文資料由國際精算師協會(IA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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